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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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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调整为“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0年6月23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为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均不设置锁定持有期,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回申请。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

  (二)《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

  关于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

  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调整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0年4月17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设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为特殊开放期。在特殊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不受30个月的锁定持有期限制,且各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以及部分B类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限不满30个月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

  (二)《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

  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

  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产品存续期限由“自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调整为“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19年11月26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为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均不设置锁定持有期,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回申请。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管理人未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年22日

  附件:《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

  (二)《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

  关于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调整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0年8月17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设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为特殊开放期。在特殊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在此期间的赎回不受12个月的锁定持有期限制,且各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以及部分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限不满12个月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

  (二)《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

  关于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QDII)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得超过3年,即最晚将于2024年1月3日到期。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调整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1年1月4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采用开放式运作,无锁定期、持有期或封闭运作期等限制投资者赎回的设置,持仓资产整体流动情况较好,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本集合计划不另行设置特殊开放期。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

  (二)《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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