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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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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3-182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Z全筑转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披露《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81)。经事后核查,已披露的原公告重要内容提示中提示时间有误,现将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更正前

  重要内容提示:

  ●停复牌安排: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股权登记日当天2022年12月25日,公司股票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2年12月26日复牌。

  二、更正后

  重要内容提示:

  ●停复牌安排: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股权登记日当天2023年12月25日,公司股票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3年12月26日复牌。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全筑

  股票代码:603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斌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2层1单元206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引起的权益变动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斌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10112196802******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一致行动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朱斌先生与大有科技于 2023年12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大有科技为朱斌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

  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协议人,双方分别利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上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保障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一致行动的行使范围

  1、乙方同意在股东大会中,通过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时,表决结果与甲方意见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约定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乙方同意,在通过乙方内部审议流程(如需)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表决权时,系与甲方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前须与另一方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或自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如果任一方对提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继续进行协商,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以达成共同共识;若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议案不得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股东大会的议案,甲方和乙方须充分协商并在股东大会上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4、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或其提名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前,需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或自行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如果任一方对提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继续进行协商,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以达成共同共识;若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议案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的议案,甲方和乙方须充分协商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5、双方在保持一致的情况的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其他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滥用自身的控制地位,侵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6、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大会提出未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三、股份变动的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一方向另一方或本协议外其他任何一方转让或赠与股份或其他可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表决权发生变动的,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且受让方或受赠与方就受让或受赠的股份也应当遵从本协议的安排。

  2、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乙一方转让股份,另一方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持有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4、甲乙双方一致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

  四、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上市公司股票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且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六个月,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协议到期后,双方可以协商继续续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大有科技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全筑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被债权人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下达的《受理预重整通知书》《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法院受理公司预重整,并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3年11月1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对全筑股份重整申请。

  2023年11月27日,全筑股份、全筑股份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大有科技及其他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了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股份重整程序。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之日的全筑股份总股本667,843,529股为基数(扣除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按每10股转增约9.71919股的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649,089,991股,转增后全筑股份总股本将由678,403,329股(含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增至1,327,493,320股(含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最终转增及转增后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的全筑股份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 562,600,000 股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中不受让股份。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大有科技作为产业投资人,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全筑股份105,000,000股转增股票。

  2023年12月18日,为从公司治理层面对全筑股份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大有科技与朱斌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大有科技为朱斌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朱斌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2,788,5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05%;本次权益变动后,朱斌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数量无变化,持股比例由21.05%降低至10.76%。

  本次权益变动前,大有科技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大有科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5,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7.9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大有科技作为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全筑股份105,000,000股转增股票。由于全筑股份按《重整计划》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全筑股份总股本增加,朱斌先生的持股比例由21.05%降低至10.76%。朱斌先生与大有科技于2023年12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247,788,5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67%。

  《重整计划》的内容详见全筑股份于2023年12月16日披露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内容详见全筑股份于2023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62)

  三、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朱斌先生和大有科技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其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已持有的全筑股份股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根据《重整计划》受让的全筑股份股票于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朱斌先生持有全筑股份142,788,581股股份,该等股份均存在质押或冻结,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100%。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斌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何春潮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斌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一致行动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何春潮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全筑

  股票代码:603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2层1单元206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全筑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被债权人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下达的《受理预重整通知书》《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法院受理公司预重整,并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3年11月1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对全筑股份重整申请。

  2023年11月27日,全筑股份、全筑股份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大有科技及其他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了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股份重整程序。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之日的全筑股份总股本667,843,529股为基数(扣除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按每10股转增约9.71919股的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649,089,991股,转增后全筑股份总股本将由678,403,329股(含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增至1,327,493,320股(含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最终转增及转增后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的全筑股份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 562,600,000 股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产业投资人,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全筑股份105,000,000股转增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大有科技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大有科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5,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7.9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大有科技作为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全筑股份105,000,000股转增股票。

  《重整计划》的内容详见全筑股份于2023年12月16日披露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内容详见全筑股份于2023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62)

  三、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大有科技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其根据《重整计划》受让的全筑股份股票于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何春潮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何春潮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全筑

  股票代码:603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建郡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建郡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107197304******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全筑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被债权人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下达的《受理预重整通知书》《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法院受理公司预重整,并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3年11月1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对全筑股份重整申请。

  2023年11月27日,全筑股份、全筑股份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财务投资人王建郡先生及其他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了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股份重整程序。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之日的全筑股份总股本667,843,529股为基数(扣除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按每10股转增约9.71919股的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649,089,991股,转增后全筑股份总股本将由678,403,329股(含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增至1,327,493,320股(含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最终转增及转增后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的全筑股份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 562,600,000 股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财务投资人,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全筑股份130,000,000股转增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7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王建郡先生作为本次重整的财务投资人,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全筑股份130,000,000股转增股票。

  《重整计划》的内容详见全筑股份于2023年12月16日披露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内容详见全筑股份于2023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62)

  三、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王建郡先生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其根据《重整计划》受让的全筑股份股票于取得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建郡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建郡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3-183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Z全筑转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因执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导致。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3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股份”或“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及《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47)。

  2023年11月27日,全筑股份、全筑股份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有科技”)及重整财务投资人王建郡、盈方得(平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得”)、费占军、上海偕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偕沣基金”)、宁波沅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沅灿”)、深圳市前海宏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宏丰”)、深圳市银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银原”)签署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62)。

  2023年12月11日,全筑股份管理人告知公司,全筑股份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人民币7.10亿元(公告编号:临2023-175)。

  2023年12月15日,全筑股份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选举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79、公告编号临:2023-1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上海三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了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股份重整程序。(公告编号:临2023-180)

  根据《重整计划》,全筑股份以全筑股份扣除10,559,800库存股(拟后续注销)后的股本667,843,529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9.71919股的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649,089,991股。转增后全筑股份总股本将由 678,403,329 股(含拟注销的 10,559,800 股库存股)增至1,327,493,320 股(含拟注销的 10,559,800 股库存股)。前述转增形成的649,089,991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86,489,991股股票将以6元/股的价格用于清偿债权人,562,600,000股股票将由重整投资人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受让,现金对价为7.10亿元。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将一部分用于进一步清偿债权人,另一部分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性,帮助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告编号:临2023-181)

  重整计划实施完成后,朱斌先生仍将持有上市公司142,788,5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前总股本的21.05%),占重整计划实施完成后总股本的10.76%,持股比例由21.05%降低至10.76%。朱斌与大有科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持股数量合计为247,788,581股,持股比例为18.67%。

  大有科技将获得105,000,000股,占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后总股本的7.91%;王建郡将获得130,000,000股,占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后总股本的9.79%;盈方得将获得63,000,000股,占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后总股本的4.75%;费占军将获得63,000,000股,占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后总股本的4.75%;偕沣基金将获得60,000,000股,占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后总股本的4.52%;宁波沅灿将获得50,000,000股,占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后总股本的3.77%;前海宏丰将获得49,000,000股,占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后总股本的3.69%;深圳银原将获得42,600,000股,占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后总股本的3.21%;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

  注:王建郡、大有科技、盈方得、费占军、偕沣基金、宁波沅灿、前海宏丰、深圳银原最终持有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公司依照《重整计划》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负债,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朱斌与大有科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朱斌、大有科技及王建郡应就本次股权变动事项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出现《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3-184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Z全筑转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股价预计向下除权相关风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股份”或“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市日在2023年12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25日,最终是否除权及除权参考价格将根据除权(息)日前股票收盘价确定。若按照2023年12月20日收盘价格2.67元/股测算,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约为2.29元/股。该除权(息)参考价为按照2023年12月20日收盘价格模拟测算,最终除权事宜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 2023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公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称上海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书》 【(2023)沪 03 破 870 号之三】 ,裁定批准全筑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一、公司股价预计将会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整计划》,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权益调整事项对全筑股份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最终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81),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按如下公式计算除权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 ×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公司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根据重整计划计算,公司重整转增股份平均价格为1.89元/股。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1.89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计算公式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1.89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本次重整不涉及现金红利,公式中现金红利为0,转增前总股本678,403,329股(含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转增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金额为518,939,946元,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为710,000,000元,抵偿公司债务转增股份数及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合计649,089,991股。即若除权,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0)×678,403,329+518,939,946+710,000,000]÷(678,403,329+649,089,991)。

  若按照2023年12月20日收盘价格2.67元/股,高于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1.89元/股,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格需要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按照2023年12月20日收盘价格(2.67元/股)计算约为2.29元/股。该除权(息)参考价为按照2023年12月20日收盘价格模拟测算,最终除权事宜将按照除权(息)日前股票收盘价确定,请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出现《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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