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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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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云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路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1户,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950,706,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45,801,952股的  57.7656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户,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726,640,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5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66 户,代表股份数量合计为

  224,066,2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144 %。

  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个旧锡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公司股份5,909,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91%;上述持股数量未单独计入中小投资者持股数量计算)共267户,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24,267,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2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户,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0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6户,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24,066,2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144%。

  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表决结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数为:542,607,311股)、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合计所持股份数为:177,922,654股)和个旧锡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数为:5,909,801股)为关联股东,上述股东均回避表决该议案。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4、《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楠律师、田浩林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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