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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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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编号:2023-151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2023年12月19日,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凯龙”)原控股股东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控股”)、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车建兴先生、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53,股票简称:建发股份,以下简称“建发股份”)、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集团”)共同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就股权转让的第二期对价支付进行了补充约定。具体详见“一、《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主要内容”。

  ●  2023年1月13日,红星控股、车建兴先生与建发股份共同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建发股份拟收购美凯龙29.95%的股份。2023年1月17日,红星控股、车建兴先生与建发股份共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车建兴关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红星控股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304,242,436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4.8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建发股份。2023年4月26日,红星控股、车建兴先生、建发股份、联发集团共同签署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标的股份受让方由建发股份变更为建发股份、联发集团;其中,建发股份受让1,042,958,475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95%,联发集团受让261,283,961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3年6月1日,红星控股、车建兴先生、建发股份、联发集团共同签署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股份交割安排、交割后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2023年6月18日,红星控股、车建兴先生、建发股份、联发集团共同签署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就原协议条款修改进行了补充约定。2023年6月21日,本次交易的股份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4日、2023年1月1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完成过户登记及相关股份解除质押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

  ●  截至《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签署日,建发股份、联发集团已合计向红星控股支付完毕《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交易对价合计人民币578,644.8542万元。

  一、《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主要内容

  甲方1: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车建兴

  (一)关于第二期对价支付的补充约定

  各方同意并确认,鉴于截至《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签署日已发生的乙方、丙方依据交易协议约定应当向公司进行补偿的事项,甲方有权从第二期交易对价中支付3亿元价款直接支付至公司,甲方向公司支付前述款项(以下简称“补偿款项”)后,乙方、丙方即无需履行交易协议下相应金额的补偿义务。

  各方确认,鉴于交易协议下乙方、丙方存在未能及时履行的交割后义务的情形,按照《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剩余第二期交易对价(即第二期交易对价扣除补偿款项后的剩余2亿元价款)中7,418.76万元未达到支付条件;各方进一步同意,鉴于乙方、丙方存在交易协议约定的交割后义务履行不及预期的情形,剩余第二期交易对价中其他部分(12,581.24万元)的支付事宜双方将视情况另行协商约定。

  为免疑义,各方确认,《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不减损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交易协议约定所享有的任何权益,除已在《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中作出安排的事项外,甲方仍可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3.1条等条款的约定要求乙方、丙方履行相关义务与责任。

  2、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然人仅签字/签章)成立并生效。

  任何对《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3、其他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附则等条款内容及相关附件详见《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四)》。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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