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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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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145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佰集团”、“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钛股份”)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2023年11月21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分拆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23年5月21日,因当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2023年5月22日)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3年11月21日)止。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拟分拆主体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如下买卖股票的情形:

  ■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事项的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关于其和/或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陈述和承诺及签署的访谈记录。

  (二)相关主体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针对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裴广林、卢伟伟、冯原原、李怀东、李建军、卢海鹏、许书恺出具了如下书面声明与承诺:

  “1、本人在查询期间买卖龙佰集团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纯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查询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非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禁止的交易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龙佰集团股票。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持有龙佰集团股份及股份变更查询信息外,在本次查询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龙佰集团股票的情况。

  3、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龙佰集团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之日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上市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龙佰集团股票交易。

  4、本人承诺,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龙佰集团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龙佰集团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龙佰集团。

  5、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祝永红出具了如下书面声明与承诺:

  “1、本人在进行相关股票交易时,并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工作,不知晓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非公开信息。本人在查询期间买卖龙佰集团股票纯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2、在查询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非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禁止的交易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龙佰集团股票。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1日出具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持有龙佰集团股份及股份变更查询信息外,在本次查询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龙佰集团股票的情况。

  3、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龙佰集团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之日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上市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龙佰集团股票交易。

  4、本人承诺,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龙佰集团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龙佰集团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龙佰集团。

  5、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针对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裴广林、杜伟立、李建军出具了如下书面声明与承诺:

  “1、本人从未向该等直系亲属透露过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上市的非公开信息。本人直系亲属系基于其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龙佰集团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查询期间,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龙佰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持有龙佰集团股份及股份变更查询信息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龙佰集团股票的情况,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龙佰集团股票。”

  祝永红出具了如下书面声明与承诺:

  “1、本人从未向该等直系亲属透露过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上市的非公开信息。本人直系亲属系基于其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龙佰集团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查询期间,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龙佰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1日出具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持有龙佰集团股份及股份变更查询信息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龙佰集团股票的情况,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龙佰集团股票。”

  裴广林之配偶宋琳、杜伟立之配偶马丽、李建军之配偶李锦出具了如下书面声明与承诺:

  “1、除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关于本次分拆上市的非公开信息,本人系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龙佰集团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龙佰集团股票。

  2、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本人持有龙佰集团股份及股份变更查询信息外,在本次查询期间,本人没有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持有或买卖龙佰集团股票的情况。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龙佰集团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之日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龙佰集团股票交易。

  3、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龙佰集团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龙佰集团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龙佰集团。

  4、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祝永红之配偶朱华出具了如下书面声明与承诺:

  “1、除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关于本次分拆上市的非公开信息,本人系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龙佰集团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龙佰集团股票。

  2、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1日出具的本人持有龙佰集团股份及股份变更查询信息外,在本次查询期间,本人没有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持有或买卖龙佰集团股票的情况。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龙佰集团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之日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龙佰集团股票交易。

  3、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龙佰集团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龙佰集团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龙佰集团。

  4、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的回购股票专户存在批量非交易过户龙佰集团股票的情况,系公司因回购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相关股票已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无泄漏内幕信息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龙佰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均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强调保密要求,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其和/或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陈述和承诺及访谈记录,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事项的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其和/或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陈述和承诺及访谈记录,经核查,本次分拆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主体签署的声明与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龙佰集团提供的《信息查询申请》、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本所律师对自查期间买卖龙佰集团股票相关人员的访谈、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查询期间买卖龙佰集团股票情况的承诺函》以及龙佰集团出具的《说明函》,本所律师认为,在龙佰集团和前述相关自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自查期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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