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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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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19 证券简称:富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中科华夏富佳(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准为准)。

  ●  投资金额: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佳股份”)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尚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所投资项目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环境、运营管理整合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项目退出、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设立的基金本身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8日,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兼普通合伙人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科华夏富佳(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基金总规模不超过10,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出资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合伙企业将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双碳领域含充电站、智慧电厂、工商业储能、风光水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二)本次交易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公司名称: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C55KXJ0P

  3、成立时间:2022年12月15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227室

  5、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6、控股股东:郭浩

  7、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浩

  8、业务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9、登记备案情况: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号:P1074601。

  三、拟设立标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名称:中科华夏富佳(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准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10,100万元人民币

  5、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出资均为货币出资

  6、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227室-1(暂定,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7、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限为6年,自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成立日起计算。自投资至退出预计不超过5年。原则上,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第1年至第3年为投资期,投资期之后的第4年至第5年为退出期,退出期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延长1年。合伙企业对外项目投资应在投资期内全部完成,退出期内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但可以进行临时投资。合伙企业的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合伙企业费用备付的现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自行以临时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8、标的基金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

  ■

  9、投资对象:本合伙企业将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双碳领域含充电站、智慧电厂、工商业储能、风光水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10、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于股票(新三板挂牌公司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11、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为2%/年,在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为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年;在退出期内,年度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已用于项目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费率为百分之二/年。

  12、可分配财产的分配原则及程序

  12.1、分配原则

  (1)除全体合伙人有特别约定外,各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合伙企业财产;

  (2)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财产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收益分配采用门槛收益原则,门槛收益率为6%/年(以下简称“门槛收益率”),但非本基金的承诺收益率,具体如下:

  1)对于基金管理人,当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高于(不含本数)门槛收益率时,基金管理人提取合伙企业收益的20%作为其业绩奖励;当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低于(含本数)门槛收益率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前述业绩奖励。

  2)对于全体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分配,当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高于(不含本数)门槛收益率时,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合伙企业收益的80%;当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低于(含本数)门槛收益率时,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全部的合伙企业收益(基金管理人不收取任何业绩奖励)。

  相关的分配程序具体详见本条款项下之“2、分配程序”。

  12.2、分配程序

  合伙企业财产(即项目退出后合伙企业投资所得的可分配财产)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有限合伙人在本项目的实缴出资额: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有限合伙人在本项目的实缴出资额,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2)返还普通合伙人在本项目的实缴出资额:按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普通合伙人在本项目的实缴出资额,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3)向全体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则继续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门槛收益,直至各合伙人分配总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金额年化 6%的收益率(单利);

  (4)分配超额收益:如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的收入,为超额收益,即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高于(不含本数)门槛收益率。超额收益的80%归于全体合伙人,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20%作为业绩奖励归于基金管理人;在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低于(含本数)门槛收益率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收益的100%归于全体合伙人,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其中,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计算公式为:

  合伙企业收益=合伙企业财产-全体有限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

  12.3、取得被动投资收入时的分配

  (1)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对于未投资资金因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全体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2)因违约合伙人违约行为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合伙企业的收入,于当期在其他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13、合伙企业债务

  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企业债务仅包括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经营性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长期借款或资金拆借。本合伙企业涉及到的上述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管理机制

  14.1、合伙人大会

  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可即时获取会议信息的方式出席,并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

  (1)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2)本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

  (3)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但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或解散的除外;

  (4)决策关联交易事项;

  (5)批准本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当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7)关于违约合伙人的认定。

  14.2、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构成,其中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二名委员,富佳股份委派一名委员,并由管理人委派的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本合伙企业投资相关事宜作出决策,该等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议决定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交易文件主要条款);

  (2)审议决定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退出时间、退出价格、退出方式);

  (3)审议决定为投资项目提供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及专业服务机构;

  (4)审议决定本协议约定或管理人要求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本合伙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不设固定会议,仅在需要审议相关事项时召开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效决议,如该等事宜在提交至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后 1 个月内仍未能形成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该等事宜应被提交至合伙人会议进行决议。

  15、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实缴出资的,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可在原告所在地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适用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提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内约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17、合伙企业尚需进行工商登记,上述基本信息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标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无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其他方面的关系。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与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建设“一网两端”项目,致力于构建零碳智能微网,同时积极建设储能电站和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等应用场景端口。通过建设“一网两端”项目,可以充分发挥能源数据的价值担当,建设智慧能源服务平台,实现多种能源的互补综合利用,全面支撑智慧城市发展。本次对外投资旨在利用专业基金管理团队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拓展和巩固公司储能业务的发展与布局,整合各方资源,链接产业资源优势,加强产业的相关性和协同性,提升投资收益率,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投资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合伙企业尚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所投资项目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环境、运营管理整合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项目退出、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设立的基金本身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情况,对基金投资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督,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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