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12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天健集团 公告编号:2023-73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红荔路7019号天健商务大厦21楼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扬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805,301,9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09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39,464,2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57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65,837,7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2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65,837,7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23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65,837,7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235%。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吴雍、杜彩霞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总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提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所有提案并形成决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签订南山曙光片区T505-0066宗地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805,093,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208,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804,891,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0%;反对410,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参与竞拍深圳市坪山区G11330-8045土地使用权及后续项目开发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804,893,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3%;反对408,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深圳市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804,844,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反对457,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雍、杜彩霞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