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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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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11,183,184.5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23)浙10民初1133号。本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2: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1、采购协议的约定

  2022年初,锂盐六氟磷酸锂市场行情火爆,产品供不应求,被告1以产品需求量大、长期合作为条件,与原告签订《物料采购协议》,约定了被告1向原告采购六氟磷酸锂及碳酸亚乙烯酯的每月最低采购量,并约定了采购价格、预付保证金的抵扣、合同期限等,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一是被告1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最低采购量,若未完成最低采购量的,导致原告损失,原告有权向被告1发起索赔,具体索赔金额由双方协商。二是被告1应按本协议以及双方书面确定的购销订单/合同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原告有权拒绝发货,被告1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从应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按LPR的利息计算)。

  2、协议履约情况

  合同签订后,被告1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0,000万元。双方以购销订单/合同的形式履行了PO:20220212002等订单/合同。

  2022年6月1日原告同意被告1以委托被告2采购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告1同意被告2作为受托方与原告履行《物料采购协议》。被告2作为受托方与原告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被告1均予以承认,且产生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均由被告1承担。

  后原告与两被告以订单/合同的形式履行了FDGX-CDDD-2022050602等订单/合同。上述订单/合同中,原告已发货两被告未付款货款金额总计101,731,548.64元,两被告下订单原告完成备货欠付货款127,605,500元。

  2023年4月,被告1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函要求返还预付保证金。原告通过函件形式向被告1及其律师说明了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被告2的受托下单的情况),并谴责了被告1拖延履行最低采购量以及欠付货款等违约情况。后被告1未予以答复,原告继续按照约定按照被告2的订单履行协议。

  2023年12月8日,被告1通过其律师再次向原告发函,在明确订单全部执行的前提下要求原告全额返还保证金。

  原告认为,被告1在明知合同仍在履行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刻意否认并隐瞒部分事实,妄图以违约手段索回预付保证金。被告2配合被告1一同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因两被告上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截止到本次起诉时止,《物料采购协议》约定六氟磷酸锂最低采购量应为4,500吨,两被告实际采购量为1,472吨,低于最低采购量3,028吨;约定碳酸亚乙烯酯最低采购量应为660吨,两被告实际采购量为139吨,低于最低采购量521吨。上述行为已致使原告六氟磷酸锂销售实际损失272,520,000元(按照最低采购未完成量*市场差价)。与此同时,两被告欠付货款逾期利息已达9,326,135.87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29,337,048.64元(两被告收取原告货物未付款金额101,731,548.64元及两被告下订单原告完成备货未付款金额127,605,500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未完成最低采购量销售损失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共计281,846,135.87元;

  (3)扣除《物料采购协议》保证金200,000,000元后两被告还应连带向原告支付311,183,184.51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通过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

  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经向被冻结账户的开户行询问,获其告知冻结依据为(2023)皖01执保121号之一,发文单位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合肥中院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初步判断本次银行账户资金冻结可能系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向合肥中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所致。该保全措施系法院在案件立案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做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系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同时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以尽快解决相关事项,消除本次资金被冻结的风险,使被冻结银行账户尽快恢复正常。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基本账户被冻结金额为36,939,227.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金额为165,599,940.00元,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33.2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3%。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被冻结资金外,其他募集资金可正常使用,因此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银行账户本次被冻结金额合计202,539,167.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21.11%。除上述披露的银行账户冻结情形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均可正常使用。上述银行账户非公司主要使用账户,本次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冻结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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