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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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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
公 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0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诉讼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239,984,916.3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深圳市岗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唯之能源有限公司、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古汉宁、诸秋香。近日,宝鹰建设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3)粵03民初7007号,本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岗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唯之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八:古汉宁

  被告九:诸秋香

  (二)事实及理由

  2018年以来,原告先后承接了被告一发包的光明区正大城建设项目精装修等工程业务并分别签订了相应工程合同,相关工程陆续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签署单独的《工程结算协议书》《结算书》等结算文件。2023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就被告一尚未付款完毕的合计30份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签署了《结算协议》,双方一致确认案涉《结算协议》1.1条款项下合计30份合同对应未付工程款本金总计为人民币224,648,798.11元,《结算协议》签署后被告一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按照《结算协议》第2.2条款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人民币15,276,118.27元,违约金实计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包括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6 万元。

  被告二与原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被告二自愿以其具有所有权的深圳市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股权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结算协议》项下的原告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质权的费用。

  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分别约定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被告一的第一项《结算协议》所涉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保证的范围为《结算协议》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结算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4,648,798.1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工程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人民币224,648,798.1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5,276,118.27元,实计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

  4、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的深圳市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股权在前述第1~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前述第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为5,576.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9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宝鹰股份”)及子公司为相关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本次被担保对象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宝鹰建设提供的担保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原有存量担保及原有存量担保到期续做担保。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

  注:本表中所示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方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不得跨越资产负债率70%的标准进行调剂,并在上述总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融资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在深圳市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宝鹰建设向浦发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亿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宝鹰建设已使用担保额度为272,564.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427,436.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67,141.14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宝鹰建设已使用担保额度为267,564.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432,436.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67,141.14万元。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宝鹰建设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

  3、法定代表人:黄如华

  4、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5、注册资本:222,600万元人民币

  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7、成立日期:1994年4月11日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承担各类建筑(包括车、船、飞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制作、安装及施工;承接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金属门窗、钢结构工程的安装与施工;家具和木制品的设计、安装;建筑装饰石材销售、安装;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的设计、研发及销售(以上各项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报经审批的项目,涉及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许可证需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建材批发、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批发、销售及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有色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的销售;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二类、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宝鹰建设总资产880,168.21万元,负债总额859,681.71万元,净资产20,486.50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3,463.28 万元,利润总额-238,574.92万元,净利润-207,984.9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宝鹰建设总资产880,347.95万元,负债总额812,586.39万元,净资产67,761.56万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22,619.06万元,利润总额-29,301.54万元,净利润-25,009.2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10、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其99.93%股权,并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智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0.07%股权,宝鹰建设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1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无外部评级。

  12、履约能力:宝鹰建设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1.5亿元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1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除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2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4亿元。本次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5亿元。

  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302,564.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90,542.49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80.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

  1指债权人在约定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2指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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