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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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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89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方式送达。会议由董事长李永新先生主持,会议应表决董事7名,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7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王新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

  三、备查文件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90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桂红植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报告,辞去董秘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桂红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及董事会对桂红植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王新汉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鉴于王新汉先生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王新汉先生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王新汉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

  电话:010-83433677

  传真:010-83433666

  邮箱:ir@offcn.com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王新汉简历

  王新汉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著有《公司治理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研究》。199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管理系并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同年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参加工作;分别于2001年和2005年获得南开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5年入站清华大学/中国联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7年10月起先后在中国民生银行及民生金融租赁公司工作,担任分行及租赁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中心主任、租赁公司董监办副总经理等职;2015年7月加入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运营总监;2017年起,先后于北京锴晟投资有限公司、方同舟控股有限公司等担任副总裁、金融总裁等职。2023年5月加入中公教育,担任金融总监。

  王新汉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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