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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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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款约定的认购价格及第2.2款约定的认购数量确定。

  2.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补充目标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目标公司银行贷款。

  3、股份认购的价格、数量和方式

  3.1 认购价格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每股4.03元。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目标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每股认购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3.2 认购数量

  (1)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58,927,386股,不超过目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52,975.7955万股的30%。

  (2)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及乙方认购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Q1=Q0*(1+N+P-M)

  其中,Q0为调整前发行/认购数量,N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为每股新增限制性股票数,M为每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Q1为调整后发行/认购数量。调整后的股票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舍去小数部分取整数。

  3.3 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方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3.4 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则乙方认购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4、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4.1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甲方及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将向乙方发出书面的《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明确列明收款银行账户、缴款时限等信息,且缴款时限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乙方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的相关规定支付认购款。

  4.2 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进行验资后,甲方应根据本次发行情况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至甲方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甲方应及时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5、限售期

  自目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函。

  6、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目标公司在截至本次发行结束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7、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切实履行协议项下约定、承诺及保证。除非另有约定,如甲乙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相关违约事项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或者守约方认可的合理期间内)仍未纠正或采取守约方认可的补救措施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协议生效

  8.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以其中较晚日期为准)生效:

  (1)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目标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2)乙方完成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确认文件;

  (5)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8.2 如本次发行完成前,本次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生修订,或证券监管部门、乙方国资主管部门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调整意见的,则上述生效条件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调整。

  (三)《股份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方

  甲方1:赖振元、甲方2:赖朝辉、甲方3:赖晔鋆、甲方4:郑桂香(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合称“甲方”)

  乙方: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2023年6月27日。

  2、表决权放弃

  2.1 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表决权放弃期限内,甲方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154,389,9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152,975.7955万股的10.09%)对应的表决权(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其中:

  (1)甲方2放弃108,567,0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7.10%)对应的表决权;

  (2)甲方3放弃15,794,1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1.03%)对应的表决权;

  (3)甲方4放弃30,028,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1.96%)对应的表决权。

  2.2 前述表决权放弃事项不影响甲方对该等弃权股份的收益权、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

  2.3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视为全部放弃。

  2.4 各方确认,乙方无需就表决权放弃安排向甲方支付任何价款或补偿。

  3、表决权放弃期限

  表决权放弃期限自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之日起至乙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高于甲方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之日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终止之日(以孰早为准)。

  为免歧义,前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终止”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成功实施、未能通过监管部门审核或因《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提前终止的情形,不包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成功发行完毕而终止的情况。

  4、弃权范围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甲方无权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弃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含年度股东大会和/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的权利;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经股东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合法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股东权利。

  5、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并于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之日起生效。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方

  甲方1:赖振元、甲方2:赖朝辉、甲方3:赖晔鋆、甲方4:郑桂香(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合称“甲方”)

  乙方: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2023年6月27日。

  2、股份协议转让

  2.1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总数为128,499,668股(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152,975.7955万股的8.4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具体转让安排如下:

  (1)甲方1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3,176,7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5.44%)转让给乙方;

  (2)甲方3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294,1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1.00%)转让给乙方;

  (3)甲方4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0,028,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1.96%)转让给乙方。

  2.2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83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1,134,652,068.44(大写:壹拾壹亿叁仟肆佰陆拾伍万贰仟零陆拾捌元肆角肆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经各方协商确定,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2.3 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4 标的股份过户交割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以乙方收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文件或在乙方证券账户可以查询到标的股份为准。

  3、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3.1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转让款支付安排如下:

  (1)本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全部解除质押后,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567,326,034.22元),乙方有权在支付前述标的股份转让款前视情况要求甲方配合就《股份转让协议》及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办理公证程序(由此产生的公证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

  (2)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且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总股本6%的股份(即119,321,120股)依照《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7.4条的约定质押给乙方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50%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567,326,034.22元)。

  3.2 若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而导致未能成功实施,则甲方应将乙方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款项在本次交易终止(以乙方书面通知终止日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至乙方账户,如甲方逾期退回的,则甲方须按应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退还全部款项。

  3.2 因标的股份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

  4、标的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满足第5.1条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4.2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转让交割过户时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限售、质押、冻结或其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形。若由于标的股份权利受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被第三方质押、冻结等)或其他甲方违约行为导致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2.2条及第四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协议生效

  5.1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以其中较晚日期为准)生效:

  (1)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2)乙方完成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法性审查的确认文件;

  (5)本次交易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的确认文件;

  (6)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5.2 如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标的股份转让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生修订,或证券监管部门、乙方国资主管部门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调整意见的,则上述生效条件由各方进行协商调整。

  (五)《关于〈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方

  甲方1:赖振元、甲方2:赖朝辉、甲方3:赖晔鋆、甲方4:郑桂香(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合称“甲方”)

  乙方: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2023年12月13日。

  2、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中“甲方放弃部分股份表决权”项下第(2)项变更

  (2)表决权放弃期限自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之日起至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将甲方所持目标公司128,499,668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152,975.7955万股的8.40%)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

  “甲方放弃部分股份表决权”项下第(1)、(3)项约定保持不变。

  3、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中“股份协议转让”项下第(1)(2)项变更

  (1)甲乙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总数仍为128,499,668股(占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8.4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价格调整为6.76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868,657,755.68元。

  (2)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转让款支付安排如下:

  ①为促进目标公司持续发展,甲方同意将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相关的部分资金借予目标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名义设立共同管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次交易相关股份转让款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安排款项支付事宜(因设立共管账户及资金往来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

  ②《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法性审查的确认文件之日(以孰晚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50%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434,328,877.84元,以下简称“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15个工作日,甲方应当将全部标的股份(即128,499,668股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同意将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在扣除股份转让相关税费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所需股份解除质押后的剩余款项全部无息出借给目标公司(借款期限应持续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或乙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之日),专项用于经乙方认可的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用途。为确保专款专用,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支付需求依据并经乙方认可后,由共管账户直接向经乙方认可的支付对象支付相关款项(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所得税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

  ③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并上市后、且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总股本6%的股份(即119,321,120股)依照《战略合作协议》第7.4条的约定质押给乙方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50%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434,328,877.84元,以下简称“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④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外,乙方有权在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前视情况要求甲方配合就《股份转让协议》及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办理公证程序(由此产生的公证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

  “股份协议转让”项下第(3)、(4)项约定保持不变。

  甲乙双方约定,自标的股份(即目标公司128,499,668股股份,占目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1,529,757,955股的8.40%)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股东,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完全归属于乙方,甲方对标的股份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承诺不得以任何事由或方式对标的股份权属提出任何主张或异议。甲方进一步承诺,在乙方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股份协议转让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之前,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前述标的股份对应的“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甲方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催告、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乙方提前支付该“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4、“公司治理”项下的补充约定

  甲方承诺,《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30个自然日内,甲方将促成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甲方应促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乙方有权推荐和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

  (2)甲方应促成目标公司监事会改选,乙方有权推荐和提名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监事担任);

  (3)乙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推荐1名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总监。

  甲方应当支持乙方推荐的人选并协助促成该等人员当选,在目标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赞成票。

  本条补充约定不影响《战略合作协议》第二条“公司治理”项下其他约定的适用和执行。

  5、“净利润承诺”项下的补充约定

  (1)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未能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给目标公司的,则目标公司承诺净利润数按如下方式调整:

  1)2024年度及2025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调整为“不低于当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前承诺净利润数与当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承诺净利润数之总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①当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前承诺净利润数

  (2024年度或2025年度)当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前承诺净利润数:募集资金支付到位前,承诺净利润数应不低于: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总额*股份转让款支付当年度乙方经审计年报平均月融资利率*当年度募集资金未支付到位的月份数量/8.40%:

  其中:“当年度募集资金未支付到位的月份数量”自当年度1月起算至募集资金实际支付到位当月(按月计算),下同。

  “当年度平均月融资利率”计算方式为:(当年度累计利息支出总额+当年度融资过程中的累计交易费用总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中有息债务)/12个月;公式分母按照上述债务本金的月度加权平均数计算。

  ②当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承诺净利润数

  2024年当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承诺净利润数:募集资金支付到位后,承诺净利润数应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12个月-当年度募集资金未支付到位月份数量)/12个月。

  2025年当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承诺净利润数:募集资金支付到位后,承诺净利润数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12个月-当年度募集资金未支付到位月份数量)/12个月。

  2)2026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及调整

  甲乙双方确认,目标公司2026年承诺净利润数为“不低于人民币70,000万元”。同时,若乙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在2026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则2026年承诺净利润数由“不低于人民币70,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70,000万元扣减募集资金到位前募集资金对应的(税后)融资成本后的金额”。

  其中:募集资金对应的融资成本=募集资金总额*目标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平均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算至募集资金实际支付到位之日,最长不超过1年)。

  3)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调整方式

  2024年度至2026年度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人民币160,000万元”)按照上述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调整后承诺净利润数累计计算。

  (2)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的(以下简称“超额净利润”),则超额净利润可以用于补偿目标公司2024年度和/或2025年度未完成的承诺净利润数(即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以下简称“差额净利润”)。如甲方已经将前述差额净利润以现金方式补偿给目标公司的,则甲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将前述补偿款项返还给甲方(返还金额以甲方实际支付补偿款金额和超额净利润的孰低值为限)。

  (3)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的,甲方就本次交易相关股份转让款中出借给目标公司的款项部分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计息(自实际借款日起算),借款利息最高不超过超额净利润数。

  6、其他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的补充约定

  (1)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其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总股本12%的股份于2024年6月30日前质押给乙方,作为本次交易全部相关协议项下甲方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以及相关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约定、承诺及保证)的担保。质押期限依照《战略合作协议》第7.4条的约定执行。前述股份质押完成后,视为甲方已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第7.4条项下约定的股份质押义务。

  此外,在甲方积极推进上述约定的股份质押事宜前提下,因客观原因导致股份质押未能如期完成,但股份质押在截止日(即2024年6月30日)后3个月内完成且未对乙方及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已履行上述股份质押义务。

  (2)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或前述期限届满后但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前)完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其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乙方(具体表决权委托数量及委托期限由乙方确定,以使乙方所持表决权比例合计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30%并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直至乙方成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数量第一大股东止)。

  (3)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在2025年12月31日前(或前述期限届满后但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前)完成,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应确保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高于甲方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8%及以上(且乙方总持股比例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30%)并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应为届时不违反国资监管规则及证券监管规则并经乙方认可的价格。在双方就前述股份协议转让交易达成一致意见前,就甲方质押给乙方的目标公司股份,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解除质押,且甲方同意该等质押股份在此期间产生的分红收益应无偿赠与目标公司(前述分红对应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起至双方就前述股份协议转让交易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同意,在完成上述股份协议转让的同时,乙方将标的股份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同步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认可,在乙方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股份协议转让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4)上述股份表决权委托或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以孰早为准),各方应当依照《战略合作协议》第二条“公司治理”的约定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协议约定的公司治理安排及企业党建制度等进行调整(即公司治理约定履行层面视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完成)。

  (5)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或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未能依照上述约定按时将目标公司股份质押给乙方、未能将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乙方或未能将目标公司股份以不违反国资监管及证券监管规则并经乙方认可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以确保乙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就甲方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就甲方质押给乙方的目标公司股份行使质权,包括但不限于就质押股份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弥补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在此向乙方承诺,就因乙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前,目标公司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税收、工商、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负债、损失或被要求补缴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交税款、追缴滞纳金及罚款等),即使相关处罚、补缴或追缴发生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前述处罚、负债或损失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甲方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目标公司;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为免疑义,前述情形包括目标公司在乙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乙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遭受行政处罚或负担其他负债、损失的情形,但不包括2023年6月30日前,目标公司已经对乙方披露且在目标公司财务账面已经完整记录的处罚款项、税款、滞纳金。

  此外,甲乙双方确认,《战略合作协议》第七条“其他声明、承诺及保证”第7.1条项下所述“本条所称‘重大’事项所涉标的金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标准”,包括单一事项所涉标的金额及不同事项累计所涉标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情形。

  (六)《关于〈股份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方

  甲方1:赖振元、甲方2:赖朝辉、甲方3:赖晔鋆、甲方4:郑桂香(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合称“甲方”)

  乙方: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2023年12月13日。

  2、“表决权放弃期限”项下的变更

  表决权放弃期限自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之日起至甲方依照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将甲方所持目标公司128,499,668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152,975.7955万股的8.40%)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

  (七)《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方

  甲方1:赖振元、甲方2:赖朝辉、甲方3:赖晔鋆、甲方4:郑桂香(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合称“甲方”)

  乙方: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2023年12月13日。

  2、“股份协议转让”项下第2项变更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76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868,657,755.68元(大写:捌亿陆仟捌佰陆拾伍万柒仟柒佰伍拾伍元陆角捌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经各方协商确定,且不低于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3、“股份转让款的支付”项下第1项变更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转让款支付安排如下:

  (1)为促进目标公司持续发展,甲方同意将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相关的部分资金借予目标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名义设立共同管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次交易相关股份转让款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安排款项支付事宜(因设立共管账户及资金往来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

  (2)本协议生效且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法性审查的确认文件之日(以孰晚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50%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434,328,877.84元,以下简称“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15个工作日,甲方应当将全部标的股份(即128,499,668股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同意将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在扣除股份转让相关税费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所需股份解除质押后的剩余款项全部无息出借给目标公司(借款期限应持续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或乙方根据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之日),专项用于经乙方认可的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用途。为确保专款专用,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支付需求依据并经乙方认可后,由共管账户直接向经乙方认可的支付对象支付相关款项(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所得税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

  (3)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并上市后、且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总股本6%的股份(即119,321,120股)依照《战略合作协议》第7.4条的约定质押给乙方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50%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434,328,877.84元,以下简称“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4)乙方有权在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前视情况要求甲方配合就《股份转让协议》及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办理公证程序(由此产生的公证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

  此外,若发生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之情形,则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将按照《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执行。

  甲乙双方约定,自标的股份(即目标公司128,499,668股股份,占目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1,529,757,955股的8.40%)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股东,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完全归属于乙方,甲方对标的股份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承诺不得以任何事由或方式对标的股份权属提出任何主张或异议。甲方进一步承诺,在乙方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股份协议转让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之前,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前述标的股份对应的“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甲方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催告、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乙方提前支付该“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4、“标的股份的交割”项下第1项的变更

  各方应当依照本协议2.1条的约定,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协议生效”条件的变更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以其中较晚日期为准)生效:

  (1)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目标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2)乙方完成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29日,赖振元家族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对于前述质押情况,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赖振元家族承诺在股权转让交割过户时不存在针对股权转让所涉及股份的限售、质押、冻结或其他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所涉及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赖振元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交投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杭州市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批准包括:

  1、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

  (2)本次股权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法性审查的确认文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查;

  (3)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杭州交投集团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及协议受让赖振元家族所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就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来源及股权转让所支付的资金来源,杭州交投集团承诺如下:

  “本公司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协议受让赖振元家族所持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本公司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协议”。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相应调整,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中所作出的承诺除外)。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相应调整,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根据《关于〈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30个自然日内,赖振元家族将促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赖振元家族应促成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杭州交投集团有权推荐和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

  (2)赖振元家族应促成上市公司监事会改选,杭州交投集团有权推荐和提名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杭州交投集团提名监事担任);

  (3)杭州交投集团有权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1名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总监。

  根据《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席位由7名调整为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杭州交投集团有权推荐和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赖振元家族有权推荐和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由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市公司董事长由杭州交投集团推荐和提名的董事担任。维持上市公司现有监事会3名监事会席位不变,杭州交投集团有权推荐和提名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杭州交投集团推荐的人员担任,职工监事由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杭州交投集团有权向董事会推荐一名财务总监(即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一名副总经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3年内,上市公司总经理由赖振元家族推荐,董事会聘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若赖振元家族完成《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的净利润承诺及应收账款周转率承诺等相关承诺事项,赖振元家族仍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且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不低于12%的前提下,则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三年内,赖振元家族仍有权推荐上市公司总经理,并由董事会选聘。为免疑义,若届时赖振元家族非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则赖振元家族自愿放弃此项推荐公司总经理的权利。

  除上述安排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规,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根据《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席位由7名调整为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符合国有企业党建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上市公司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至杭州交投集团名下后5个自然日内依法召开董事会、20个自然日内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人员调整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相应调整,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除上述安排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相应调整,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相应调整,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生产、采购、服务、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就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出如下承诺:

  “1、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3、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4、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5、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杭州交投集团的主责主业,杭州交投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在部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领域拥有与上市公司同类的资质。同时,杭州交投集团下属子公司也从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投资(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准入制度,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因此,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同类型的资质之间不构成竞争关系,能否取得该类业务要根据招标结果而定。

  2023年6月25日,基于上述行业特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解决和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作出如下承诺:

  “1、基于资质准入以及项目招投标要求,对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具备相同业务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及PPP投资项目,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上述相关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决定参与该业务,可选择单独参与或者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联合参与该业务;若上市公司决定不接受或放弃该等业务机会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2、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公司承诺将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三年内,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与上市公司达成合意并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将本公司持有的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稳妥推进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整合。

  3、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及承诺事项,以及本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前已经发生的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未来因政府部门划转资产或指定业务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名下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该等情况下本公司将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解决方案)。

  4、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或证券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同业竞争关系的,本公司将在与上市公司达成合意并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托管、资产转让、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合法方式)加以解决。

  5、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年9月27日,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基于资质准入以及项目招投标要求,除原承诺中已说明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及PPP投资项目外,对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具备相同业务资质的工程咨询项目,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上述相关业务机会,本公司也将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决定参与该业务,可选择单独参与或者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联合参与该业务;若上市公司决定不接受或放弃该等业务机会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公司承诺将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三年内,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且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与上市公司达成合意并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除原承诺中的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外,还将本公司持有的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及杭州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稳妥推进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整合。如上市公司未就上述资产注入形成同意决议,本公司承诺将采取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合理方式,减少和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同时,就杭州交投二航院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杭州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本公司将稳妥推进其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如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三年后仍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则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公司不再开展相关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相关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要求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义务,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将参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交易价格进行;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上市公司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4、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19年2月,上市公司与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通过联合招投标方式中标杭大江东储出(2018)1号地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杭州城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62,649.83万元,工程所在地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项目总用地面积38,3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0,945.31平方米。2022年5月,该项目已经竣工。

  2023年6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杭州市钱塘高铁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子公司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咨询协议,服务内容为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为新湾街道冯娄村安置房及配套幼儿园项目提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全过程工程咨询,该咨询合同价格为1,248.80万元。

  除上述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相关方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相关方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杭州交投集团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899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杭州交投集团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163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杭州交投集团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3029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杭州交投集团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二、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最近三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郑重承诺:

  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舜年

  2023 年  12  月 13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武立华                           袁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决策文件;

  (四)本次交易签署的《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份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涉及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自查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交易应履行义务所做出的有关承诺与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一)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舜年

  2023 年  12  月 13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舜年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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