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9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12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3-056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16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华:

  经查,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 243. 46万元,2022年同期为-2, 905. 70万元。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业绩扭亏为盈,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孙振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柯利达、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高合规意识和职业技能,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