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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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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2月11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二分厂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成员如下:

  1、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张伟坤先生、柳志强先生、郑峰女士、王莺妹女士、邵鸿鸣先生,召集人为张伟坤先生;

  2、提名委员会成员为柳志强先生、郑峰女士、王莺妹女士,召集人为柳志强先生;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郑峰女士、柳志强先生、张伟坤先生,召集人为郑峰女士;

  4、战略委员会成员为王莺妹女士、何匡先生、柳志强先生、张伟坤先生、郑峰女士,召集人为王莺妹女士。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1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78,919,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2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270,591,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3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数为8,328,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4%。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数为3,798,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824,2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2,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04%;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2%;弃权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金海燕,陈霞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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