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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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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3-054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

  ●  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2个涉诉案件起诉金额合计173,770,613.08元,本次公告涉及的7个案件的起诉金额合计102,088,982.4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前期已在账面全额确认涉诉合同相关应付款项,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下称“神州泰岳”)就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微电子”)、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实利通和”)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提起12个诉讼,起诉金额合计173,770,613.08元。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12个涉诉案件之中3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书,3个案件的起诉金额合计42,734,089.88元。公司不服前述一审判决,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7月26日、8月11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2022-069、2022-073)、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9月1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11月30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和2023年12月7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12个涉诉案件之中7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案号(2022)京0108民初7765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7,383,815元并支付利息(以7,383,81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65,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75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6,86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6,86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66,011元。

  (三)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2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8,057,080元并支付利息(以8,057,08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75,004元。

  (四)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4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8,0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79,284元。

  (五)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5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8,172,765元并支付利息(以8,172,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75,873元。

  (六)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086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7,614,400元并支付利息(以7,614,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71,677元。

  (七)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369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8,082,635元并支付利息(以8,082,63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105,369.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公司前期已在账面全额确认涉诉合同相关应付款项,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不服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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