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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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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拟从100万元升至300万元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证监会12月8日消息,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在两年内完成整改。

  本次修订充分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拟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维持原《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拟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总体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监管标准一致,同时按照《私募条例》对母基金等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差异化安排;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等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性行为。

  在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在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拟明确私募基金常态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时对私募基金出现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规定,细化受托机构的范围和职责,为私募基金市场化退出提供依据。

  此外,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拟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拟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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