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12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3-053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

  ●  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2个涉诉案件起诉金额合计173,770,613.08元,本次公告涉及的3个案件的起诉金额合计42,734,089.8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前期已在账面全额确认涉诉合同相关应付款项,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下称“神州泰岳”)就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微电子”)、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实利通和”)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提起12个诉讼,起诉金额合计173,770,613.08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7月26日、8月11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2022-069、2022-073)、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9月1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11月30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12个涉诉案件之中3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63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7,568,750元并支付利息(以7,568,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101,97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64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7,788,140元并支付利息(以7,788,14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104,33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案号(2022)京0108民初22265号

  1、神州泰岳与实利通和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J20161027-4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与神州泰岳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MT1P01160246的《购销合同》及实利通和与大唐微电子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MT1S01160136的《购销合同》无效;

  2、实利通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州泰岳7,177,418元并支付利息(以7,177,41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大唐微电子对于上述实利通和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神州泰岳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神州泰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同时判决实利通和、大唐微电子负担案件受理费97,778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公司前期已在账面全额确认涉诉合同相关应付款项,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