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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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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局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公司需要开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监事局审议,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最新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监事局审议,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的《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3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于2023年1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4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五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5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金路”)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就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

  (一)测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12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估计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28,184.00万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609,182,254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假设本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8,000.00万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89,182,254股;

  (5)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6)假设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假定:

  假设情形1: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20%;

  假设情形2: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持平;

  假设情形3: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降低20%。

  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总额、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未考虑股利分配、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因素的影响,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

  注1: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注2: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公司在完成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的每股收益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即期回报有一定摊薄影响。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相对以前年度将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时,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作出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节董事局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以氯碱化工为核心业务,配套仓储、物流、贸易等经营业务,主导产品为聚氯乙烯树脂(PVC)和烧碱。氯碱行业属于周期性较强的行业,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成本控制和产能的变化等方面,规模效应比较明显,公司在夯实主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于企业战略转型升级,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电石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系公司立足氯碱行业发展循环产业链,拓展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路径的重要举措。通过本次募投项目,能够有效的降低公司受氯碱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影响,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系公司立足目前主业发展循环产业链,是对现有业务的延伸和拓展,目前公司在募投项目上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市场储备。

  (1)人员储备情况

  本募投项目立项之初,公司便专门组建了以(CN218833659U)发明人为核心的技术研发团队,历经多年的研发试验,团队已自主掌握从技术研发到工艺设计再到生产控制的全过程核心技术。团队现有人员十余人,最终将根据项目规模和生产计划扩充至九十人左右。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的电石渣、电石渣浆清液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项目是专门为本次募投进行的。目前电石渣资源化已完成中试运行阶段,电石渣浆清液综合利用装置已完成长周期、多批次,不间断24小时连续运行,同时公司已经取得“一种电石渣浆清液处理系统”(CN218833659U)的实用新型专利。

  (3)市场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为以氢氧化钙为主的含钙系列的产品以及竹纤维产品,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趋严以及国家政策对于竹产业发展的大力支持,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目前,公司氢氧化钙中试产品现已实现生产销售正向循环,已具备订单规模和客户基础,竹纤维试制品也已通过其他机构完成多批量送样质检、试销售,并得到市场客户的认可。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具有充足的储备,能够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合理且规范地使用。

  (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扩展现有业务规模,开拓新业务类型,稳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局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局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局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持续落实对公司股东稳定且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六、相关主体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上市公司董事局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未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本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刘江东先生。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6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四川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1、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在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办理定期存单业务,并立即设定质押,为四川宏远达物流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至21日,担保金额4,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的6.09%,但你公司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规范担保流程,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深刻反思,对上述违规行为深表歉意,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系统梳理、整改公司的审批流程。

  (2)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及重大事项的上报管理,督促子公司规范运作,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加强对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法制观念,强化落实问责机制。

  (4)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监管函要求,及时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1、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2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8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7年11月10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脂公司”)在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办理定期存单业务,并立即设定质押,为四川宏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达物流”)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至21日,担保金额4,900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09%。宏远达物流为你公司非关联方,2016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149%。2017年11月21日,宏远达物流全部归还了上述担保金额4,900万元。2017年12月15日,树脂公司对该笔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了解除。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9.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深交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50号)

  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聘请年审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出具了核查意见,针对《问询函》相关事项逐一作出说明回复,详见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4)。

  (四)深交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6号)

  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21〕第6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收到《关注函〔2021〕第6号》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所涉及事项进行函询、核查,按照要求逐一作出说明回复,详见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

  (五)深交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5号)

  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20〕第95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收到《关注函〔2020〕第95号》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所涉及事项进行函询、核查,按照要求逐一作出说明回复,详见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42)。

  (六)深交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5号)

  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19〕第85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收到《关注函〔2019〕第85号》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所涉及事项进行函询、核查,按照要求逐一作出说明回复,详见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38)。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7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和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明确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发展所处阶段以及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事局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3.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局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拟订。董事局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局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局应当对董事局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对董事局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局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局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局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局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董事局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局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公司董事局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直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和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

  五、附则

  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局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局应对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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