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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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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新华”)收到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兰仲裁字【2021】第27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山西新华对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就合资公司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事项,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详细内容登载于2021年12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二、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二)仲裁事由

  2016年8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2万吨活性炭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新疆新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新公司”)。协议约定,申请人出资金额为50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被申请人以建成验收的2万吨活性炭生产线实物出资,出资金额为 17000万元。

  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将5000万元出资款存入了新公司银行账户,然而,被申请人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违反了其承诺的出资义务。

  (三)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4,000,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因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7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协议实际解除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金额为人民币39,657,739.73元)。

  4、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2万吨活性炭项目合作协议》。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的其他损失(其中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山西新华收到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兰仲裁字【2021】第276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给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812,773.42元(以8项评估价值24,335,800元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的违约金)。

  2、驳回申请人山西新华防护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余各项仲裁请求。

  3、仲裁费用213,681元(其中受理费191,758元,处理费21,923元),由申请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各自承担50%即106,840.5元,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预缴,故被申请人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的106,840.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给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日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暨风险提示

  1、公司尚不确定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是否会针对本次仲裁结果提起诉讼,仲裁结果的执行时间和执行回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仲裁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公司将高度关注仲裁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特此公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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