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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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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3-05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1月27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各位董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公司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长叶逢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23-057)。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联董事LIN YI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23-058)。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3-060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1月27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各位监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公司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松岭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私募基金拟投资领域为中国境内的医疗大健康领域,且拟投资的部分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高度强相关性。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23-0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私募基金拟投资领域主要为中国境内的医疗大健康领域,且拟投资的部分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高度强相关性。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23-058)。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3-06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

  变动达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通过大宗交易及履行已披露的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行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智盛”)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从9,831,458股减少至7,65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7.2258%减少至5.6275%。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红杉智盛出具的《告知函》,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通过大宗交易及履行已披露的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行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中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3-057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基金名称及投资方向:天津泓创海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创海河”或“合伙企业”),基金的投资领域为:主要关注中国境内的医疗大健康领域,对属于该等领域内的未上市企业进行创业投资,且合伙企业投资的部分项目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高度强相关性。

  ●  投资金额、在投资基金中的占比及身份: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景达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达广源”)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00万元,出资比例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1.80%,在投资期内根据基金投资要求实缴到位。具体情况视最终签署的《天津泓创海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  关联交易概述:陆潇波先生作为泓创海河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泓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泓创”)的委派代表、基金管理人北京泓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创”)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2月辞任公司董事职务尚未满12个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津泓创构成公司关联人,本次投资系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出具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投资相关文件尚未完成签署,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设立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私募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的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泓创海河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并无席位,不能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行为,无法完全控制基金投资风险。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基金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3、私募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合作投资概述

  (一)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和资源,探索公司所在行业相关创新应用领域的投资机会,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景达广源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天津泓创及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泓创海河,泓创海河将重点关注中国境内的医疗大健康领域,对属于该等领域内的未上市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00万元,出资比例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1.80%。

  本次投资中公司未对其他投资人承诺保底收益或进行退出担保。由于公司离任董事陆潇波先生离任时间不足12个月,并担任天津泓创的委派代表、北京泓创的法定代表人,本次投资系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而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合作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出具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私募基金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情况

  ■

  2、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离任董事陆潇波先生曾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离任时间不足12个月,并担任天津泓创的委派代表、北京泓创的法定代表人,天津泓创、北京泓创构成公司关联人。

  天津泓创、北京泓创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泓创海河的存续期限为8年,自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之日起计算。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期限延长1年,且按照上述约定延长后,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继续延长。

  本轮募集完成后,泓创海河的认缴出资总额将增加至人民币16,950.00万元,各基金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注1: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导致;

  注2:合计认缴出资金额为本轮募集完成后,基金拟募集到的总认缴出资金额。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后续募集期间(指首次交割日起的18个月内),管理人有权在后续募集期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接纳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上调基金目标募集规模。

  (二)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1)合伙企业聘任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实体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

  (2)由管理人指定管理团队的代表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向管理人提出支持或否决有关对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的获取或出售的意见,并负责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最终决策。

  2、管理费

  投资期内,每个资金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的管理费以其各自的认缴出资额为基数;投资期结束后,该管理费基数调整为各资金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扣除其于相应付费年度的开始之日分担的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含项目投资本金中已作全部或部分永久减记的部分)的部分。

  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不承担管理费。

  资金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费率为2%/年。每个资金有限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的管理费为所适用的管理费基数乘以其各自适用的费率。为避免疑问,资金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管理费。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为每个资金有限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的管理费之和。首次交割日后入伙的资金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的管理费自备案完成日起计算。

  根据合伙协议定义,“资金有限合伙人”指特殊有限合伙人之外的有限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认定为“特殊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3、利润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在合伙企业相关合伙人之间分配,其中按照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各自的分配比例计算的部分分别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其他每个资金有限合伙人按其分配比例计算的部分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进一步分配:

  (1)首先,返还出资:分配给该资金有限合伙人,直至其依第(1)项累计分配的金额达到其当时的实缴出资额;

  (2)然后,优先回报:分配给该资金有限合伙人,直至其就上述第(1)项金额,自每一期出资实际缴付至合伙企业募集账户之日起至相应出资被该资金有限合伙人收回之日止,按照每年8%单利计算的优先回报(以下称“优先回报”);

  (3)然后,收益分成追补分配:向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分配,使其按照第(3)项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第(2)项的25%;

  (4)然后,20/80分成:20%作为收益分成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80%分配给该资金有限合伙人。

  (三)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

  主要关注中国境内的医疗大健康领域,对属于该等领域内的未上市企业进行创业投资。

  2、投资限制

  未经咨询委员会事先同意,合伙企业及平行投资实体不得对同一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总额超过合伙企业与平行投资实体最终交割时的总认缴出资额之和的25%的投资。

  合伙企业及其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如有)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2)从事担保、抵押或委托贷款等业务;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投资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的项目;

  (9)投资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0)投资于土地一级开发和住宅、商业地产、工业园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

  (11)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从事的业务。

  (12)投资其他投资基金,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持有工具除外。

  3、存续期间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之日起满八年之日。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期限延长一年。合伙企业的期限按照上述约定延长后,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继续延长。

  自备案完成日起满四年内为“投资期”,剩余存续期间为“退出期”。

  4、退出机制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1)合伙人会议就解散作出决议;(2)合伙企业期限届满;(3)合伙企业的投资已全部变现、普通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解散;(4)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被除名;(5)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亏损,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6)合伙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终止经营或者被撤销;(7)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四)其他说明

  除本公告“二、私募基金基本情况”之“(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中所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持有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或在私募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的相关事项。

  四、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主体标的基金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投资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拓宽投资方式和渠道,把握公司所在行业的潜在投资机会;同时,借助本次投资间接参与本行业相关优质企业的孵化,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及产业协同。本次投资的认购价格由各基金合伙人基于商业判断,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公司与其他基金合伙人认购价格一致。

  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合作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合作投资相关文件尚未完成签署,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设立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私募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的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泓创海河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并无席位,不能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行为,无法完全控制基金投资风险。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基金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3、私募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

  4、私募基金投资领域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所在的医疗器械领域存在一定相关性,但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提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3-05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基金名称及投资方向:北京市元生天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生北京天使二期”或“合伙企业”),基金的投资领域为:合伙企业将主要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私募股权项目(在中国设立或运营的或与中国有重要关联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领域为医药健康,包括但不限于生命科学、医疗器械、体外诊断、精准医疗等,且合伙企业投资的部分项目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高度强相关性。

  ●  投资金额、在投资基金中的占比及身份: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景达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达广源”)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0万元,出资比例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4.42%,在投资期内根据基金投资要求实缴到位。具体情况视最终签署的《北京市元生天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  关联交易概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元生北京天使二期的基金管理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生私募”)为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YuanBio Venture Capital L.P.过去12个月内系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且公司现任董事LIN YI先生系元生私募的管理合伙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本次投资比照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进行审议和披露,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出具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投资相关文件尚未完成签署,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设立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私募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的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元生北京天使二期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并无席位,不能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行为,无法完全控制基金投资风险。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基金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3、私募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合作投资概述

  (一)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和资源,探索公司所在行业相关创新应用领域的投资机会,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景达广源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北京元铭创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认缴私募基金元生北京天使二期的新增合伙份额,元生北京天使二期将重点关注中国境内的医疗大健康领域,对属于该等领域内的未上市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0万元,出资比例拟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4.42%,以实际签署《合伙协议》后的占比情况为准。

  本次投资中公司未对其他投资人承诺保底收益或进行退出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元生北京天使二期的基金管理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生私募”)为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YuanBio Venture Capital L.P. 过去12个月内系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且公司现任董事LIN YI先生系元生私募的管理合伙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本次投资比照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进行审议和披露,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合作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LIN YI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出具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私募基金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情况

  ■

  2、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元生北京天使二期的基金管理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生私募”)为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YuanBio Venture Capital L.P. 过去12个月内系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且公司现任董事LIN YI先生系元生私募的管理合伙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本次投资比照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元生北京天使二期的存续期限为8年,自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之日起计算。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期限延长1年,且按照上述约定延长后,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继续延长。

  本轮募集完成后,元生北京天使二期的认缴出资总额将增加至人民币11,300.00万元,各基金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注1: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导致;

  注2:合计认缴出资金额为本轮募集完成后,基金拟募集到的总认缴出资金额。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后续募集期间(指首次交割日起的12个月内),管理人有权在后续募集期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接纳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上调基金目标募集规模。

  (二)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1)合伙企业聘任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实体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

  (2)由普通合伙人指定投资专业人士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代表普通合伙人做出支持或否决有关对投资组合公司投资、收购或出售的决定,并向普通合伙人负责。

  2、管理费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管理人另行减免,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零点六(0.6%);

  (2)退出期内(不包括延长期),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零点六(0.6%);

  (3)延长期内,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百分之零点三(0.3%)。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减免,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

  (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年度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零一点四(1.4%)。

  (2)退出期内(不包括延长期),年度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一点四(1.4%)。

  (3)延长期内,年度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百分之零点七(0.7%)。

  3、利润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的每一个项目退出后(包括部分退出),对项目投资收入和投资运营收益,在扣除有限合伙应承担的费用、支出后进行分配时,应当首先在参与该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其针对该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初步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其他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返还有限合伙人实缴资本。首先,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到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条款截至该分配时点取得的累计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其次,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项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普通合伙人追补。再次,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以下两者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a)截至该等分配时点合伙企业根据分配条款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分配金额扣除该有限合伙人按照上述第(1)项下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b)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3)项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以及

  (4)超额收益分配。最后,如有余额,则该等余额的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3)、(4)项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称为“绩效收益”。

  (三)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

  合伙企业将主要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私募股权项目(在中国设立或运营的或与中国有重要关联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领域为医药健康,包括但不限于生命科学、医疗器械、体外诊断、精准医疗等。

  2、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包括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战略配售、或以并购、重组为目的参与股票投资,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进行任何担保、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增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流动性支持、远期收购等),从事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基金等资管产品、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6)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

  (7)对外举债或以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但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咨询委员会同意,合伙企业为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过渡投资、完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或重组等目的的除外;以及

  (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如果因适用法律法规和/或政府命令的变化导致该等禁止从事业务的增加、减少或变化,增加、减少或变化后的内容自动适用于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为免疑义,将以下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不属于循环投资:

  (1)临时投资收回的本金;

  (2)合伙企业在正式股权投资前为确保拟投资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和股权投资顺利推进而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拟投资目标公司提供的预付款、意向金、定金等形式的临时项目投资收回的投资本金。

  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作为社会资本方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该等投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该等投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变相举债。

  合伙企业对单个投资项目或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且不超过投资后投资项目或企业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30%)。合伙企业不得成为被投资项目或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3、存续期间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二十(20)年。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的期限自首次交割日起满八(8)年止(“存续期”),其中自首次交割日起四(4)年内为投资期(“投资期”),且不得延长;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存续期届满之日为退出期(“退出期”)。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咨询委员会同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最多可延长二(2)年(“延长期”),但不得晚于2033年4月16日。

  4、退出机制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提前解散;

  (2)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3)合伙企业的投资全部变现、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4)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退伙或被除名,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5)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7)合伙企业约定的事由出现。

  (四)其他说明

  除本公告“二、私募基金基本情况”之“(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中所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持有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或在私募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的相关事项。

  四、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主体标的基金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投资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拓宽投资方式和渠道,把握公司所在行业的潜在投资机会;同时,借助本次投资间接参与本行业相关优质企业的孵化,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及产业协同。本次投资的认购价格由各基金合伙人基于商业判断,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公司与其他基金合伙人认购价格一致。

  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合作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合作投资相关文件尚未完成签署,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设立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私募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的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元生北京天使二期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并无席位,不能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行为,无法完全控制基金投资风险。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基金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3、私募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

  4、私募基金投资领域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所在的医疗器械领域存在一定相关性,但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提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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