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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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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12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日(周五)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15至2023年12月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835,660,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47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7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6,042,6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23%。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56,042,6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56,042,6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5,507,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1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90,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4%;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1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5,537,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1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20,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2%;反对12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93,413,333股,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6,204,10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20,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2%;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1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20,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2%;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1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杨博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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