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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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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3–123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日下午14:30-15: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15名股东,代表股份223,447,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0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6名股东,代表股份221,37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7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68,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10名股东,代表股份2,243,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1名股东,代表股份1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68,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256,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1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53,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928%;反对1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新增2023年度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1,780,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37%;反对1,667,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21%;反对1,667,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柴玲  赵垯全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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