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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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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期报告更新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109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期报告更新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 111076 号)。鉴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需要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部分财务指标、附注等内容进行调整。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调整了如上定期报告,更新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将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本次更正的相关内容已在定期报告中加粗显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更正内容索引如下:

  一、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更正的章节及科目:

  ■

  二、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更正的章节及科目:

  ■■

  三、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章节及科目:

  ■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2月 1 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10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6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0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节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的规定,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公司将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6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风险提示

  (一)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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