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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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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ST新联 公告编号:2023-127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华联会议中心。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晨山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股份1,177,951,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05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数1,175,117,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6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名,代表股份数2,83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杨一锋、明圆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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