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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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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3-08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首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乌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为仲裁的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393,700,657.7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事项目前处于仲裁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主张的请求,需在双方进一步举证或司法鉴定的基础上确认,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应以最终仲裁结果为准。此次事项不会对公司及成套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于近日收到乌海仲裁委员会邮寄的(2023)乌仲应字第353号仲裁通知书。根据仲裁通知书,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成套公司提起仲裁,乌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乌海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双方当事人情况

  1.申请人: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华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MA0QWARC21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2.被申请人: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2816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的背景情况

  2021年10月13日,成套公司与华恒公司签署了《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40万吨/年电石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50,180万元,合同范围包含4台电石炉、2台石灰窑及配套设施,并已于2023年完成施工建设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其中,2台电石炉及公辅配套设施于2023年7月完成中间交接,取得了华恒公司与工程监理的签字、盖章确认并已投产;剩余2台电石炉与石灰窑中间交接材料已由工程监理于2023年10月签字、盖章并提交华恒公司,但华恒公司因资金紧张,始终拖延确认。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成套公司自2023年8月以来,一直积极催要华恒公司拖欠成套公司的到期安装调试款,且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华恒公司电石炉土建交安时间严重拖期、未按照图纸要求的标准交付土建工程等情况,要求华恒公司给予补偿。与此同时,成套公司已着手准备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成套公司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近日,成套公司收到乌海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通知书,华恒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成套公司提起仲裁,乌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仲裁请求内容如下: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的《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40万吨/年电石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和《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40万吨/年电石项目EPC技术协议》。

  2.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351,2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工程款退还完毕之日(以351,26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利率)。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金15,370,000元和性能考核赔偿金2,7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370,657.75元(包括窝工费、补救重做费用、外购原料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以上第2至第4项仲裁申请,合计金额393,700,657.75元。

  5.裁决被申请人将《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40万吨/年电石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已安装设备拆除离场,拆除运输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6.如部分工程被裁决符合竣工验收合格条件且申请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程的价款,则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该部分工程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开具该工程款项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7.裁决本案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财产保全事项

  暂未收到涉及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为7,938.57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9%,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4,845.26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3,093.31万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成套公司已组织律师对此次仲裁事项进行分析,认为成套公司并没有构成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华恒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既不符合合同履行的客观事实,也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华恒公司拖欠成套公司的安装调试款等违约情况,成套公司将在法定要求时间内,向乌海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维护成套公司的合法权益。

  由于本次仲裁事项目前处于仲裁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华恒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需在双方进一步举证或司法鉴定的基础上确认,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应以最终仲裁结果为准。此次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及成套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华恒公司仲裁申请书;

  2.乌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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