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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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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盛”)、山东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万盛”)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汉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汉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2024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4年的担保)。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30,775.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8%。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30,775.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8%。

  2、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其业务需求及授信计划,公司预计在2024年为江苏万盛、山东万盛、山东汉峰提供折合人民币总额度合计不超过17亿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4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43%。本次担保的具体安排如下:

  ■

  2024年度,公司可根据各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运营需求,在不同控股子公司(含不在上述预计内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其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计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符合担保相关规则要求前提下,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具体决策相关事项及签订相关协议。

  3、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次担保涉及的相关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注册地址:泰兴经济开发区沿江大道北段8号;

  法定代表人:李闯;

  经营范围:一般化工产品(特种脂肪胺产品和聚氨酯催化剂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定范围)的生产、研发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江苏万盛资产总额为800,826,250.36元,负债总额为412,530,881.86元,净资产388,295,368.50元;2022年江苏万盛实现营业收入955,101,920.74元,实现净利润69,585,255.52元。

  截至2023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江苏万盛资产总额为713,621,860.20元,负债总额为311,311,650.71元,净资产402,310,209.49元;截至2023年09月30日,江苏万盛实现营业收入465,979,374.32元,实现净利润12,721,554.33元。

  与公司关系:江苏万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山东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路以东、辽河西五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曹海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山东万盛资产总额为1,368,011,401.72元,负债总额为422,468,442.21元,净资产945,542,959.51元;2022年山东万盛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7,668,152.01元。

  截至2023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山东万盛资产总额为1,931,378,296.76元,负债总额为691,628,623.61元,净资产1,239,749,673.15元;截至2023年09月30日,山东万盛实现营业收入962,632.97元,净利润-10,801,153.02元。

  与公司关系:山东万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3、山东汉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00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汶上化工产业园联想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山东汉峰资产总额为638,594,588.30元,负债总额为359,010,244.22元,净资产279,584,344.08元;2022年山东汉峰实现营业收入161,724,305.45元,净利润3,213,678.11元。

  截至2023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山东汉峰资产总额为952,331,363.55元,负债总额为255,040,749.19元,净资产697,290,614.36元;截至2023年09月30日,山东汉峰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5,920,497.16元。

  与公司关系:山东汉峰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2024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4年的担保)情况详见“一、担保情况概述”。目前,公司2024年预计新增的《担保协议》尚未签署,上述担保额度仅为预计发生额,《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实际发生时公司与债权人具体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预计,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且被担保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全面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在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为江苏万盛、山东万盛以及山东汉峰担保有助于其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保障生产经营高效运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江苏万盛、山东万盛以及山东汉峰提供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担保是因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控股子公司)总额为77,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27%;公司对外担保(均为控股子公司)余额为30,775.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8%。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投资品种为期限短、中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产品。

  ●  委托理财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  审议程序: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投资品种为中低风险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投资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使用不超过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买理财产品概述

  1、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购买理财产品的种类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期限短、中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的理财产品必须符合:

  (1)资金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2)期限短、流动性好,不得影响日常经营正常进行。

  4、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5、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委托理财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1)公司根据资产情况和经营计划决策决定购买理财的额度和期限,且投资品类存在浮动收益的可能,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控制风险措施

  (1)公司对2024年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合理的测算和安排,在具体投资操作时,视现金流情况做出理财产品赎回的安排,投资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2)公司财务部门对投资项目实行单独建账、管理及核算,负责资金人员会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2、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仅能够使公司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还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3、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委托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如下:

  ■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6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业务基本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在2024年度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和利率掉期等业务。

  ●  审议程序: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为降低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大量外币业务,包括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等引起的资金性收支、外币融资风险敞口,主要以美元、欧元等为主。公司拟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汇率及利率风险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以降低风险敞口,从而降低和防范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拟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在2024年度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概述

  1、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2、掉期(包括利率和汇率掉期等):通过利率或者汇率互换,将利率固定或者汇率锁定。

  3、外汇期权业务: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期权合约,在规定的期间按照合约约定的执行汇率和其他约定条件,买入或者卖出外汇的选择权进行交易。

  4、交易场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

  5、交易对手: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交易对手方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合约期限:与基础交易期限相匹配,一般不超过一年。

  7、交割方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差额交割的方式。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与日常经营管理紧密相关,旨在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和利率掉期等保值业务。

  (五)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不超过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审批权限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产生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公司外汇收支预算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或选择净额交割金融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三)履约风险: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四)其它风险:在开展业务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操作或未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已制定《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审议程序、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将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种类及规模,不做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做金融衍生品投机业务。

  (三)公司内审部门将定期对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所需遵循的风险控制程序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定期对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司财务部门将时刻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此外,公司财务部门将负责为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统一控制额度;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具体负责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五)公司将定期组织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公司拟开展的衍生品投资业务是围绕公司实际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是出于公司稳健经营的需求。公司通过开展衍生品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

  (二)公司已制定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流程、风险把控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三)公司成立了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事务。同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金融衍生品投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充分理解拟交易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及风险。

  因此,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具有可行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拟定的《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能够有效防范与控制公司实施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性。该报告就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减少、规避因外汇结算、汇率、利率波动等形成的风险为目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在2024年度开展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票据池业务,业务期限内额度可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票据池业务概述

  (一)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合作金融机构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二)合作金融机构

  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为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具体合作银行根据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三)业务期限

  拟在2024年度开展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票据池业务,业务期限内额度可滚动使用。

  (四)实施额度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质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五)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具体每笔担保形式及金额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六)授权事项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收取销售款时有一部分是以票据方式,同时,与供应商合作也经常采用票据的方式结算。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可以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协议银行进行集中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可以减少对各类有价票证管理的成本;公司在对外结算上,可以最大程度地使用票据存量转化为对外支付手段,减少现金支付,降低财务成本,优化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的整体资产质量;公司可以将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有利于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

  三、开展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控制

  (一)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二)业务模式风险

  公司可把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票据用于支付经营发生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将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并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票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一)在上述业务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二)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票据池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总裁报告;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全面盘活票据资产;

  2、公司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及监控机制,开展此业务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盛股份”)及公司全资子企业临海市盛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临海盛维”)拟与共青城复盛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复盛行”)、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临海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金投”)、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国运”)、上海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铁恒”)共同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下同)(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本合伙企业”)。本基金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整(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临海盛维作为本基金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占本基金0.5%的份额;公司作为本基金有限合伙人(LP),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500万元,占本基金30.5%的份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临海盛维尚未实缴出资。

  ●本次交易中,普通合伙人共青城复盛行(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60%出资份额)、有限合伙人复星高科及本基金管理人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创富”)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共青城复盛行、复星高科、复星创富为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先生控制的企业发生环保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改造、咨询服务、人力资源、财产保险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4亿元[含柏中环境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发生的交易1.42亿元];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本次关联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事项。

  ●相关风险提示: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等的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设立和开始投资运作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在后续投资运营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以及基金自身管理和技术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作为本基金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对本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临海盛维作为本基金普通合伙人,对本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促进公司、复星与临海市政府的合作,依托复星在健康、文旅、智造等领域优势,围绕公司产业链方向,聚焦功能性新材料、新能源及低碳、电子信息及半导体、生物合成等领域的化工新材料优质标的企业,通过产业投资(孵化、参股)和财务投资等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助力公司快速发展,并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公司及子企业临海盛维拟与共青城复盛行、复星高科、临海金投、台州国运、上海铁恒共同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基金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整。临海盛维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占合伙企业0.5%的份额;万盛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500万元,占合伙企业30.5%的份额。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本合伙企业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等的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

  本次交易中,普通合伙人共青城复盛行、有限合伙人复星高科及本基金管理人复星创富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共青城复盛行、复星高科、复星创富为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唐斌、钱顺江、陈冰、操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先生控制的企业发生环保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改造、咨询服务、人力资源、财产保险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4亿元[含柏中环境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发生的交易1.42亿元];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本次关联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事项。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需要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金额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共青城复盛行、有限合伙人复星高科及本基金管理人复星创富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共青城复盛行、复星高科、复星创富是本公司的关联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共青城复盛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GP)

  企业名称:共青城复盛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CXHQMR31

  成立日期:2023年9月13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主要办公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亚东星尚长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操宇)

  出资额: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亚东星尚长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共青城复盛行60%份额,操宇持有共青城复盛行40%份额。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共青城复盛行系2023年9月新设,因其未满一个会计年度,尚无财务信息披露。

  (2)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LP)

  企业名称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33084G

  成立日期:2005年3月8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启宇

  注册资本:48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受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投资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财务管理服务、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服务、信息服务、员工培训和管理服务、承接本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五金产品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家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情况: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持复星高科100%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复星高科总资产为4,276.24亿元,负债总额为2,705.04亿元,净资产为1,571.20亿元,资产负债率63.26%。2022年1-12月,复星高科实现营业收入1,147.71亿元,实现净利润100.79亿元。(前述数据已经审计)

  (3)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07363201

  成立日期:2007年4月28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881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17层

  法定代表人:唐斌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备案登记:复星创富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编号P1000303,登记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

  股东情况: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复星创富99.10%股权,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复星创富0.90%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复星创富总资产为52,469.22万元,负债总额为22,245.05万元,净资产为30,224.17万元。2022年1-12月,复星创富实现营业收入15,172.03万元,实现净利润1,551.62万元。(前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有两名普通合伙人,为临海盛维和共青城复盛行。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临海盛维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临海市盛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临海市盛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CLBQ8J5C

  成立日期:2023年6月2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井头社区右营巷37号自建房1层101(自主申报)

  执行事务合伙人:临海市盛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芬英)

  出资额: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万盛股份持有临海盛维45%份额,临海市盛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临海盛维20%份额,乐雁持有临海盛维35%份额

  临海盛维系2023年6月新设,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其未满一个会计年度,尚无财务信息披露。

  (二)共青城复盛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复盛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详见“二、关联方介绍”之“(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52164796

  成立日期:2000年07月17日

  注册地址 :临海市城关两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献国

  注册资本 :58,957.8593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安全生产许可类化工产品(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阻燃剂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和销售,高新技术的研发、转让,从事进出口业务。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三大道 25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万盛股份总资产为605,380.91万元,负债总额为202,970.83万元,净资产为400,685.88万元。2022年1-12月,万盛股份实现营业收入356,421.12万元,实现净利润36,527.62万元。(前述数据已经审计)

  (二)临海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临海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DTGLAXW

  成立日期:2019年1月1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临海大道西59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丹娟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融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临海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临海金投100%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1623786G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3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39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李战胜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与处置,股权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台州国运90%股权,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台州国运10%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台州国运总资产为995.60亿元,负债总额为637.51亿元,净资产为358.10亿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81.23亿元,实现净利润1.13亿元。

  (四)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详见“二、关联方介绍”之“(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上海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24483213U

  成立日期:2015年1月22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491弄15号685幢417室

  法定代表人:吕珏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商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吕珏持有上海铁恒70%股权,吕志伟持有上海铁恒30%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铁恒总资产为27,597.89万元,负债总额为286.57万元,净资产为27,311.32万元。2022年1-12月,上海铁恒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净利润4,135.29万元。(未经审计)

  五、本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井头社区右营巷38号自建房101(暂定,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执行事务合伙人:临海市盛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本合伙企业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现阶段暂无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运营情况、权属状况或者财务信息可供披露。

  (二)本基金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尚在筹办过程中,本基金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注: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管理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合伙企业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均尚未实缴。

  本合伙企业出资结构如下:

  ■

  (三)管理模式

  临海盛维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并且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享有对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权以及作出相关决策的权力。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将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职能委托予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受托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日常投资(及/或退出)管理运营。

  (四)投资模式

  本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其退出、投资项目的后期管理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投资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3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6名。有限合伙人临海金投、台州国运有权委派1名观察员。观察员无投票权,但有权查看所有报送投资委员会的材料。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对于投资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各委员实行一人一票,且投资委员会所形成的决议应由投资委员会的6名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尽管有上述约定,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5)个工作日将投资委员会决策使用的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临海金投、台州国运,临海金投、台州国运有权在收到管理人提供议案所涉材料后五(5)个工作日内(审查期)对该议案是否涉及本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批准即可实施、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关联交易除外)以及是否属于本协议所列投资限制事项的项目进行审核。被临海金投或台州国运否决的议案,管理人不得再提交投资委员会表决。临海金投、台州国运就前述事项的审核,不应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如临海金投或台州国运在审查期限内未向管理人反馈其审查意见的,应视为该等议案已通过审查。对于已通过审查的议案,如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临海金投、台州国运在合伙人会议中不得再投反对票。

  投资限制:本合伙企业应从事符合本协议所述之合伙目的的投资行为。不得从事的行为如下:(i)对外举债;(ii)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不含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后向被投资公司提供1年期限以内的过桥贷款,其中贷款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20%)等业务;(iii)投资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类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iv)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v)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不含第(ii)项所述的被投资公司)、赞助、捐赠等;(vi)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vii)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viii)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其他投资限制:本合伙企业对单一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0%,并且在单一项目中的投后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五)利益分配方式

  除需要进行非现金分配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业因出售、处置某一投资项目的全部或一部分而收到的现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及可能发生的退赔款后可供分配的部分(“处置收入”),应在收到现金后的合理时间(通常为取得收入后九十日内)但不迟于取得项目投资收入的该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分配给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现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及可能发生的退赔款后可供分配的部分(“经常收入”),每年至少一次分配给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事先告知有限合伙人后从任何可分配收入中先行提留足够金额用于支付本合伙企业的费用和债务、为该等费用和债务作合理预留或履行其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如有)。

  来源于任一投资项目的处置收入和经常收入(合称“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间按以下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i)分配全体合伙人的本金:向各合伙人按截至当次分配时点的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等于截至该等分配时点该合伙人的累积实缴资本(“返还合伙人实缴资本”);(ii)分配门槛收益:如经过第(i)项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的,则继续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各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以其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累计出资额(按照从实缴缴付之日起算至本合伙企业分配时点为止;分笔实缴出资的,每笔出资的年化收益率应自实际缴付时起予以单独计算)为基数按8%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计算的金额;(iii)阶梯分配超额收益:如经过第(i)、(i i)项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的,就基金可分配收益大于实缴出资总额年化收益率8%且小于等于15%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提取20%作为超额奖励,余下80%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就基金可分配收益大于实缴出资总额年化收益率15%且小于等于30%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提取25%作为超额奖励,余下75%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就基金可分配收益大于实缴出资总额年化收益率30%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提取35%作为超额奖励,余下65%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就上述普通合伙人应得超额奖励,按临海市盛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共青城复盛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比例分配。

  为免疑议,本合伙企业因基金设立及项目投资等所获得的各类政府、园区奖励及补助等,不纳入有限合伙人分配范围。

  (六)退出机制

  1、基金层面,通过基金清算、基金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基金期限: 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最多可延长 2次,每次1年)。

  2、项目层面,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通过 IPO、并购、转让、回购等多种方式实现退出。

  (七)监管机制

  1、公司安排专人与本基金进行对接,及时取得基金拟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关注基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2、公司对本基金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防范,定期取得并审阅本基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本基金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六、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他投资者合资成立投资基金,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基金份额,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本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条款是协议各方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协商后达成,符合市场惯例及类似交易的通行条款,定价公允。

  七、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及子企业临海盛维与共青城复盛行、复星高科、临海金投、台州国运、上海铁恒共同签署《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同日,公司子企业临海盛维(甲方2)与共青城复盛行(甲方1)、复星创富(甲方3)、临海金投(乙方)共同签署《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合伙期限及存续期限

  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企业的初始合伙期限为15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设立日”)起至第15个周年日的前一天止。合伙企业商事登记的合伙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存续期限为7年。自本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日起算,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两部分。

  (三)投资期与退出期

  本合伙企业之投资期自首次交割日(以普通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为准,通知中载明的首次提款到账截止日为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日)起算,至首次交割日满肆(4)周年之日。

  本合伙企业的退出期为投资期届满次日起算的叁(3)年,退出期最多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一(1)年(延长期)。

  (四)认缴出资及实缴出资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由全体合伙人缴纳;本合伙企业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壹拾亿元整(RMB1,000,000,000.00)。

  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分期对本合伙企业缴付实缴资本,首期出资不超过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40%。剩余出资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则上分2期缴纳,其中第二次出资不超过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30%,其余部分在第三次出资时完成实缴。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成立日”)后,在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成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合伙人发出提款通知。为本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产品备案之目的,全体合伙人同意届时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提款通知,按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的1%(如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的1%低于100万元的,则按100万元)合计缴付壹仟贰佰玖拾万元(RMB12, 900,000.00)。为免疑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等通知不构成首次提款通知,该等出资不构成首次提款,对应的到账截止日亦不认定为是首次交割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本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在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备案登记完成后3个月内)就首期实缴资本的剩余部分向各合伙人发出提款通知,该等通知将被视作首次提款通知,通知中载明的提款到账截止日为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日。

  (五)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临海市盛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并且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将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职能委托予管理人承担。

  权限:(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2)对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3)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其代理人、顾问或雇员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4)应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5)按照有限合伙人及其他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及其他普通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6)配合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的履职评估和合伙企业净值评估;(7)变更合伙企业名称;(8)根据本协议第1.3条的约定变更经营地址;(9)任命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0)与管理人共同商议后,根据本合伙企业与相关方签署的交易文件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提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11)代表本合伙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或投资条款清单、投资协议及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等法律文件。

  执行合伙事务费:(i)投资期内,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的1%计算而得的年度执行合伙事务费总额,每日计提,一年按365日计算;(ii)退出期内,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在届时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所有投资项目中所支付的投资成本之1%计算而得的年度执行合伙事务费总额,每日计提,一年按365日计算。

  (六)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日常投资(及/或退出)管理运营。管理人与本合伙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根据该《管理协议》及适用法律,负责向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监控、管理,提交关于投资退出的建议等。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本协议签署时,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管理人为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权限:(i)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ii)负责本合伙企业各项投资业务的管理和运营;(iii)制订本合伙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iv)制定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v)雇佣员工从事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业务;(vi)调查、分析及评价潜在的被投资公司,制订对被投资公司的投资方案,报投资委员会批准;(vii)代表本合伙企业就对被投资公司的潜在投资与相关各方进行谈判;(viii)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并制订退出策略,报投资委员会批准;(ix)代表本合伙企业联络被投资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x)代表本合伙企业决定与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投资人及/或有限合伙人联合投资项目;(xi)在本合伙企业收到的出资及其他款项用于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之前,在遵守本合伙企业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的前提下,将该等款项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货币基金等低风险流动性投资产品(所获收益抵补基金费用后应向合伙人进行分配);(xii)聘请专业人士、中介机构及顾问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提供服务。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时,根据项目情况独立决定是否以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或出具的资料及信息作为依据,自行或聘用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xiii) 根据本合伙企业与相关方签署的交易文件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商议后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提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xiv)采取一切与第三方相关的行动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该第三方之间的争议(包括达成妥协或和解);(xv)聘任或解聘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xvi)处理与本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税收事务;(xvii) 办理按本协议设立的合伙企业于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手续;(xviii)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全体合伙人合伙份额数据的登记备份;(xix)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合伙企业披露信息进行备份;(xx)采取其他措施以维护本合伙企业的权益。

  管理费:(i)投资期内,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的1%计算而得的年度管理费总额,每日计提,一年按365日计算;(ii)退出期内,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在届时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所有投资项目中所支付的投资成本之1%计算而得的年度管理费总额,每日计提,一年按365日计算。

  (七)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若普通合伙人未于提款通知上载明的到账日或之前缴付出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0.05%)的利率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若普通合伙人逾期达六十(60)个工作日仍未缴清后期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的,则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第3.5条启动普通合伙人除名程序,若替任普通合伙人未能如约产生,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存续的,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有限合伙人:如果任何有限合伙人(1)未能按照提款通知在到账日期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实缴资本(“支付违约”),或者(2)未按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4.4条)对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进行转让(“转让违约”),或者(3)违反本协议第4.5条的约定而强行退伙(“退伙违约”),或者(4)严重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其它违约”),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 由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不将该有限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而采取与该等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约定的方法补救,但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或《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有关适用法律下有权作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

  (八)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仲裁,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杭州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九)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若根据所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任何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后须通过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则在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履行完毕后本协议对该相关合伙人生效,若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该等合伙人须就前述审批备案手续的必要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类似证明文件。

  本协议约定其他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条款详见“五、本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返投细则

  1.1返投金额。合伙企业需要在存续期内满足对台州临海市当地的返投要求。基于此,各方进一步确认,合伙企业对台州临海市的最终投资金额应为临海金投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1.5倍。

  1.2 返投认定程序

  甲方可在符合上述第1.2条约定的项目完成交割(股权投资等)或发生投资(固定资产、研发等)后,申请返投金额的认定,若乙方在收到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提交合理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乙方对上述申请项目及返投金额予以认可。

  第二条 返投约束

  2.1 约束总则。就本协议下所述的基金返投承诺,为督促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尽最大努力促使基金完成前述返投安排,甲方同意接受本条下所述各项安排。

  2.2 超额收益约束。若存续期届满后,合伙企业返投完成投资额低于乙方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金额的0.7倍的(不含本数),就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第7.2条第(iii)项应提取的超额收益(前述超额收益不含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第7.2条第(iii)项应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中应得部分,下同)乘以乙方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部分(简称为“乙方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有权提取10%,其余90%将分配给乙方;若返投金额低于乙方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金额的1倍(不含本数)、大于0.7倍的(含本数),就乙方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有权提取50%,其余50%将分配给乙方;若返投金额低于乙方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金额的1.5倍的(不含本数)、大于1倍的(含本数),就乙方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有权提取80%,其余20%将分配给乙方;若返投金额高于乙方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金额的1.5倍的(含本数),就乙方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有权提取100%。

  2.3 为免疑义,各方一致同意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时统一核算是否应当向临海金投分配上述超额收益。如应分配的,应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将超额收益支付给临海金投。

  第三条 关联交易

  3.1 如甲方2、甲方3违反《合伙协议》第3.6条(iii)项约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关联交易导致临海金投遭受损失的,甲方2、甲方3应当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甲方2、甲方3向临海金投赔偿损失后,再根据本协议3.3条约定分配责任。

  3.2 为保障《合伙协议》第3.6条(iii)项约定的决策程序的正确履行,甲方2、甲方3应根据本条约定承担关联交易识别的责任。甲方2负责识别合伙企业与甲方2及甲方2之关联人士的关联交易:关联人士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为本条款之目的,甲方2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包括:(1)甲方2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2)甲方2的关联自然人(限本条款所确定的甲方2关联自然人范围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甲方2、甲方2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甲方2关联自然人范围包括:(1)甲方2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甲方2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甲方3负责识别合伙企业与甲方3及甲方3之关联人士的关联交易:为本条款之目的,甲方3关联人士范围包括除甲方2及甲方2关联人士(指本条款所确定的甲方2关联人士范围)以外的《合伙协议》附件二所定义的甲方3的其他全部关联人士。

  3.3 甲方2、甲方3在根据本协议3.1条向临海金投赔偿损失后,就相互之间的责任分配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如该等损失为甲方2未能识别根据本协议约定应由其识别的关联交易所导致的,由甲方2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3未能识别根据本协议约定应由其识别的关联交易所导致的,由甲方3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前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甲方2、甲方3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责任,如确实难以划分,则各承担50%的责任。

  八、对公司的影响

  1、本基金围绕万盛股份产业链方向,聚焦功能性新材料、新能源及低碳、电子信息及半导体、生物合成等领域的化工新材料优质标的企业,通过产业投资(孵化、参股)和财务投资等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助力万盛股份快速发展,实现资本增值。

  2、复星创富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编号P1000303,登记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公司可以有效借助其提供专业的私募基金投资服务实现基金高效运行。合伙协议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条款是协议各方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协商后达成,符合市场惯例及类似交易的通行条款,公平合理。

  3、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后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4、本次交易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出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九、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如下事项:

  1、公司及子企业临海盛维拟与共青城复盛行、复星高科、临海金投、台州国运、上海铁恒签署《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子企业临海盛维拟与共青城复盛行、复星创富、临海金投签署《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基金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整。临海盛维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占合伙企业0.5%的份额;万盛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500万元,占合伙企业30.5%的份额。

  2、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复星创富每年支付的管理费金额最高不超过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1%。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本次交易事项额度范围内全权处理与本议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补充、修改、变更、递交、执行相关基金协议和呈交给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决定实缴出资;办理后续涉及本合伙企业的各项手续等。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

  公司在向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就相关内容征求了独立董事意见,经过全面了解,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在对《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在基金的份额比例,管理费用的确定及分配方式合理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所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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