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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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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为下属2家控股子公司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特发”)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00万元的担保,其中为长园特发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5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内担保合同的签署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根据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3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与银行的授信业务签署了担保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

  2023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与银行的授信业务签署了担保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新能源”)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根据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就控股子公司长园特发、上海科特、沃尔新能源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为9,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三)公司与邮储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6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91%,占总资产的7.8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20,576.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2%,占总资产的2.47%。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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