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11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3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金:93,321,620.29元及产生的违约金、利息等。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终审判决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0)。公司于近日委托代理律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莱山法院送达的《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鲁0613民初3210号,目前莱山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00开庭审理,本案仲裁程序被中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

  三、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莱山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莱山法院已立案受理。

  1.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宝崴公司向原告东方海洋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3592674.04美元(折合人民币93321620.29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宝崴公司向原告东方海洋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647980.49元以及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3321620.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4.35%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三、依法判令被告宝崴公司向原告东方海洋公司支付违约金15304745.72元以及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3321620.2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X JAMES LI(李兴祥先生)签订《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原由李兴祥先生承担的相关债务全部转移给被告,并已取得原告(债权人)的同意。

  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偿还全部债务,包括13592674.04美元(折合人民币93321620.29元)的业绩承诺补偿款、迟延履行利息,但截至目前,还款期限早已届至,被告分文未付,其除应偿还前述全部债务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终审判决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3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6破申6号】,烟台中院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

  2.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前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因:1)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4.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5.因烟台中院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11月27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不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证券代码仍为“00208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6.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获悉,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6破申6号】,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债权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水库白河主坝南侧

  申请事由: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烟台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11月24日

  裁定书案号:(2023)鲁06破申6号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月,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业科技)以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海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被申请人东方海洋并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东方海洋于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系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海水苗种繁育、养殖,水产品加工,生物科技,保税仓储物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和检测服务等业务。截至2022年8月31日,东方海洋的账面资产总额为2,033,180,731.31元,账面负债总额为2,839,506,789.79元,账面所有者权益为-806,326,058.48元。现东方海洋无力支付已经到期债务,且资产难以变现。

  本院认为,东方海洋于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系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东方海洋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重整主体适格,依法应予受理。因其经营地址和办事机构均在莱山区,且2022年9月2日,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613破申(预)1号《决定书》,决定东方海洋进入预重整,目前东方海洋预重整程序已终结,本案由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方便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也便于化解破产重整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现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鲁0613破2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根据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受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组成员包括:

  组长:王大昌 莱山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副组长:刘忠鹏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组  员:宋丽红 区司法局局长

  王福琪 区税务局局长

  吴洁 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华信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务。

  三、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2022年9月2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2)鲁0613破申(预)1号《决定书》,决定公司进入预重整,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东方海洋破产重整案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程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相比内容一致或更优,在预重整程序已经同意预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出资人,视为同意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无需再次表决。同时,在预重整程序中已完成的债权申报与审核、审计评估等工作成果由重整程序继续沿用,大大降低重整程序成本,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出资人的权益。2023年11月24日,烟台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将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内容披露如下:

  1、调查了解公司基本信息,梳理资产、负债情况

  在被指定为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后,临时管理人向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详细调查了解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同时取得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基本工商信息、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清单等相关资料。为核查相关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临时管理人委托为审计、评估机构,开展资产清查及评估工作。

  2、通知债权人登记债权,依法进行债权预审查

  为尽快确定公司主要债务情况,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进行债权登记。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登记材料后,讨论、制定具体的债权审查标准,调查每笔债权的形成原因、履行情况、清偿情况,对所登记债权开展全面审查。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

  3、顺利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出资人组会议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299%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90%。

  4、引进重整投资人

  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经过多方寻找和洽谈,引进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详见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2023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5、共益债融资

  莱山区法院已经许可公司借款4,500万元,本次借款将用于公司预重整期间及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借款利率符合市场借款利率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目前,资金已到位,本次借款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助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运转。详见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共益债借款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四、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结合前述情况,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认为公司预重整已取得一定成效,完成了司法重整前的相关筹备工作,预重整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将助力公司重整。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东方海洋破产重整案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程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相比内容一致或更优,在预重整程序已经同意预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出资人,视为同意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无需再次表决。同时,在预重整程序中已完成的债权申报与审核、审计评估等工作成果由重整程序继续沿用,大大降低重整程序成本,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出资人的权益。

  目前法院已受理重整,并指定重整管理人,在后续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因:1)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烟台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11月27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证券代码仍为“002086”,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已向莱山区法院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就前述申请收到法院的文书。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在收到法院的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在此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吴俊

  联系电话:0535-6729111

  邮箱:6729111@dfhy.cc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3、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已申请管理人支持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如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申请获得许可,公司将继续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完成重整,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4、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

  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0条、第9.4.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六、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一)可能面临的风险

  1.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前期因:1、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11月24日烟台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法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若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3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6破申6号】,烟台中院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公司股票自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起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本次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证券代码仍为“00208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简称:*ST东洋;

  (三)股票代码:002086;

  (四)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3年11月27日,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

  (五)日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1.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烟台中院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公司股票自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起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

  三、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早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主要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全力配合法院、政府及管理人做好股东、债权人、员工沟通工作,积极配合法院重整工作,多举措确保公司运行稳定,推动重整顺利进行,根本化解公司风险。

  2.公司正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应对公司目前的债务危机,消除如审计报告正文二、4、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述的影响,来整体完成公司经营管理中基本层面的变化。

  3.通过重整的方式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营,保障上市公司业绩稳健恢复,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4.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监督指导作用,独立董事的风险把控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高级管理者的丰富管理经验,整体推动公司健康向前发展。

  5.公司将强化和完善财务风险管控体系,包括重点加强资金审批控制、完善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和收支管理等;公司将合理运用法规及制度筹措资金,并提高现金周转率和回款速度、降低回款周期;将安排工作组加大对应收账款的清欠回收力度,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速资金回笼以缓解资金压力。

  五、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司因:1、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联系人:吴俊

  电话:0535-6729111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邮政编码:264003

  电子信箱:6729111@dfhy.cc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3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本院”)管辖。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公告》【(2023)鲁0613破2号】,莱山区法院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东方海洋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7日前申报债权,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

  东方海洋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7日前向东方海洋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滨海西路一号东方海洋大酒店一楼会议室;邮政编码:264000;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8523843133,1876970105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东方海洋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方海洋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东方海洋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鲁0613 破申(预)1 号决定书,决定东方海洋进入预重整,目前东方海洋预重整程序已终结。在东方海洋预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不必再次申报,对于预重整中已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东方海洋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本院裁定确认为准。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0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债权人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账户和密码登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进入“网上服务”一“债权人会议”模块,点击确认网上参会,查看相关文档。会议召开当日请再次登陆系统,点击进入会议,通过网络参会并投票表决。

  三、风险提示

  1、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3破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