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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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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4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届满后,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未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一致。2023年8月15日,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0213清申2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2023年8月20日,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02清终3号】,裁定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3清申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

  2、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存在异议并已委托律师依法维权,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最终是否被强制清算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上市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之控股子公司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泽”)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02清终3号】,裁定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3清申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原申请人):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邵锦耀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内)

  (2)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克琴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迎宾路7号

  大连德泽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2、案件基本情况

  大连德泽于2022年7月16日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届满后,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尚未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经营期限未完成续期前,大连德泽开展经营活动受限。大连德泽由于股东间纠纷,大连德泽小股东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于2023年3月6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泽名下的相当于价值1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金州法院出具【(2023)辽 021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泽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5,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2023年6月14日,金州法院受理大连德泽“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2023年5月24日、7月21日金州法院就该强制清算一案分别召开了听证会,8月15日,大连德泽收到金州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0213清申2号】,金州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武义慧君的强制清算申请。

  武义慧君因不服金州法院裁定,上诉于大连市中院。大连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13日举行听证会,现已审理完毕。大连德泽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02清终3号】。

  3、《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大连市中院审明,大连德泽股权结构为:上海景峰持股比例49.2017%,武义慧君与关联股东共持股比例约35%,剩余股权由大连德泽管理团队持有。2022年7月16日大连德泽营业期限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延长营业期限由公司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东同意。大连德泽在营业期限届满之前生产经营正常,但股东之间至今无法做出延长公司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

  大连市中院认为,大连德泽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是公司股东自愿作出的终结公司生产经营、终止公司存续的一种意思表示,表现了股东自主意志,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大连德泽于2022年7月16日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在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武义慧君作为大连德泽股东有权申请对大连德泽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大连德泽、上海景峰提出的大连德泽未发生公司解散事由、本案不符合强制清算的法定条件的意见与法律直接规定冲突,本院不予采纳。在本院二审时,双方虽在本院主持下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因大连德泽股权定价问题及上海景峰不同意转让股权导致调解失败,因此大连德泽目前已无法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打破股东之间治理僵局,大连德泽、上海景峰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3清申2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对大连市中院裁定存在异议并已委托律师依法维权,大连德泽最终是否被强制清算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02清终3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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