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777号(海棠大厦)5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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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文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邓春山先生、吴杰先生和独立董事周颖女士、周波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长谢云先生和职工监事徐敏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张黎云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金枫酒业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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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金枫酒业及金枫酒业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自生效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详见2023年10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据此,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不参与对本议案的投票表决。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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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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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中的董事候选人以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二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3、本次大会议案一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方祥勇、雷丹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