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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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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2019年11月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宜宾天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蓝化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寄来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川15民初111号。天蓝化工作为原告,起诉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化工”)合同纠纷案已获宜宾中院受理。详见2019年11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62)。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19)川1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TDA项目氢气合作协议》,红光化工向天蓝化工支付补偿款136万元,驳回红光化工反诉请求。当事人双方均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1)川民终39号)。2021年7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详见2021年4月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民初76号一审判决书:

  1、原告(反诉被告)天蓝化工与被告(反诉原告)红光化工2007年4月27日签订的《TDA项目氢气合作协议》于2019年10月29日解除;

  2、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蓝化工支付未足额用氢气补偿款5,343,500元,设备闲置损失12,015,754.32元,共计17,359,254.32元;

  3、天蓝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红光化工支付停车损失1,493,700元,管道闲置损失281,950元,共计1,775,650元;

  上述第二、三项品迭后,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蓝化工支付15,583,604.32元;

  4、驳回天蓝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红光化工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22,272元,由天蓝化工负担630,144元,红光化工负担92,1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2,271.5元,由天蓝化工负担4,770.7元,红光化工负担567,500.8元;鉴定费2,236,900元,由天蓝化工负担1,118,450元,红光化工负担1,118,450元。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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