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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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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
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7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注销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95,307,149股,占回购股份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4139%,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740,787,907股减少至6,645,480,758股。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11月22日办理完成。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因实施股份回购并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产生变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30%,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70%。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日、2023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3年9月1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9月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36,153,07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1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注销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30%,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70%。基于上述原因,根据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司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95,307,149股股份,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上述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11月22日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数量、完成日期、注销期限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740,787,907股变更为6,645,480,75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6,740,787,907元变更为人民币6,645,480,758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四、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五、后续事项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7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11月23日下午3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JunXu(徐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30%,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70%。基于上述原因,根据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司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95,307,149股股份,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表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湖堤路178号2号楼上海之鱼木莲庄酒店。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司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95,307,149股股份,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11月22日办理完成。鉴于前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如下: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7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同意公司因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95,307,149股股份,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30%,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70%。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日、2023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3年9月1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9月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36,153,07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1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前述回购实施结果,本次回购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数量为95,307,149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11月22日办理完成。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740,787,907股变更为6,645,480,758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740,787,907元变更为人民币6,645,480,758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司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95,307,149股股份,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11月22日办理完成。鉴于前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如下: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表在相关提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7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定于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14:00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截至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湖堤路178号2号楼上海之鱼木莲庄酒店。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上述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提案2需以提案1获得通过为前提条件,仅当提案1获得通过后,提案2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5、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将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至12月8日(星期五)(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应在2023年12月8日(星期五)下午16点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3、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证券部

  (2)联系人:孟斯妮汤海虹

  (3)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4)传真:021-37515869

  (5)邮箱:raas@raas-corp.com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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