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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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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含金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含金量配置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传虎

  2023年11月23日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茶花股份

  股票代码:6036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广州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长二号”)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五路1号5号1022房自编之一房(仅限办公用途)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茶花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茶花股份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加或减少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不存在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12个月后在符合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存在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13,262,378股,占公司总股本(241,820,000股)的5.484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1月2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明生先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苏敏女士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有的6,477,700股公司股份、6,784,678 股公司股份(共计13,262,378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844%)以13.3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待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广州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长二号”)与陈明生先生、陈苏敏女士于2023年11月2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甲方):广州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长二号(管理人:广州市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陈明生、陈苏敏

  (一)股份转让

  1.1股份转让对价。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一致,甲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17,652.2251万元人民币(下称“股份转让款”)的对价受让乙方所持前述目标公司13,262,378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4844%,每股价格为13.31元。其中,陈明生转让6,477,700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8,621.8187万元;陈苏敏转让6,784,678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9,030.4064万元。

  (二)付款

  2.1 定金。双方同意,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汇款凭证日期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股份转让款的20%。

  2.2 取得无异议函。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在相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无异议函所需的相关资料。

  2.3 支付股份转让款及办理股份的登记过户。双方同意,甲方应当在2.2款的手续办理完成后,且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前一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60%的股份转让款。乙方在收到前述股份转让款后,配合甲方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事宜。甲方已支付的本协议第2.1款约定定金折抵相应股份转让款。

  2.4 尾款。转让股份全部登记至甲方名下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20%尾款。

  (三)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3.1 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股份未被设定质押及其他任何担保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且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前也不会在目标股份上设定任何上述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

  (4)将采取使本协议和相关文件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并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相关文件;

  (5)敦促目标公司及时办理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所涉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内部批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手续等;

  (6)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

  (7)向甲方就目标股份转让进行的信息披露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

  (8)乙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甲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2 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

  (1)甲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

  (2)配合乙方完成使本协议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并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3)甲方用于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其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4)甲方将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及时办理或与乙方共同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所涉应由甲方办理的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备齐应由甲方准备的所有资料、并与乙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或登记过户手续等。

  (6)甲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乙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协议解除

  4.1 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双方可解除本协议。此外,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可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但对解除事由发生有过错的一方不得行使解除权。

  (1)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陈述与保证,且在接到其他方要求改正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

  (2)政府部门采取禁止交易交割的措施,且该措施为最终生效的并在程序上无法再争执。

  4.2 本协议按照本条约定被解除而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不能实现的,本协议终止履行,但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关于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免除违反本协议一方的责任,也不得解释为放弃对违反本协议义务的行为进行救济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

  5.1 若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或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拒绝向甲方交付目标股份,或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行为的,经守约方催告后违约方未及时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5.2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3.1条项下的义务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5.3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3.2条项下的义务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4 除此之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等维权成本。

  (六)税费

  6.1 手续费和相关费用。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外,不管交易是否交割完毕,对本协议或与此交易有关的支出或拟支出的所有经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等)均由双方自行承担。

  6.2 交易税。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

  7.2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或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乙方根据本协议第2.1条收到甲方支付完毕定金之日起生效。若甲方未能根据第2.1条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全部定金的,且乙方亦未书面同意延期的,则本协议自甲方定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始无效。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已公开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陈明生先生、陈苏敏女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广州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长二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傅星浩

  2023年11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广州巨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长二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傅星浩

  2023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15         证券简称:茶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世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155,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8%。本次解除质押后,林世福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陈冠宇、陈葵生、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765,615股,占公司总股本241,820,000股的64.00%;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林世福先生关于将其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办理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

  林世福先生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暂无后续质押计划。后续如有相关质押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公司股东陈冠宇、陈葵生、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苏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中陈葵生、陈明生、陈福生系兄弟关系,陈苏敏、陈冠宇系姐弟关系,陈冠宇、陈苏敏系陈葵生等三人之侄子(女),林世福系陈葵生等三人之姐(妹)夫。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765,615股,占公司总股本241,820,000股的64.00%;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1月24日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茶花股份

  股票代码:6036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景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景曦前程似锦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2幢501-504及514-518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茶花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茶花股份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加或减少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不存在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12个月后在符合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存在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14,5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1,820,000股)的6.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1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冠宇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陈冠宇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14,509,2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以13.3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待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安徽景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景曦前程似锦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陈冠宇先生于2023年11月2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甲方):景曦前程似锦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安徽景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陈冠宇

  (一)股份转让

  1.1股份转让对价。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一致,甲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19,311.7452万元人民币(下称“股份转让款”)的对价受让乙方所持前述目标公司14,509,2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6.00%,每股价格为13.31元。

  (二)付款

  2.1 定金。双方同意,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汇款凭证日期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股份转让款的20%。

  2.2 取得无异议函。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在相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无异议函所需的相关资料。

  2.3 支付股份转让款及办理股份的登记过户。双方同意,甲方应当在2.2款的手续办理完成后,且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前一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60%的股份转让款。乙方在收到前述股份转让款后,配合甲方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事宜。甲方已支付的本协议第2.1款约定定金折抵相应股份转让款。

  2.4 尾款。转让股份全部登记至甲方名下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20%尾款。

  (三)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3.1 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股份未被设定质押及其他任何担保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且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前也不会在目标股份上设定任何上述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

  (4)将采取使本协议和相关文件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并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相关文件;

  (5)敦促目标公司及时办理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所涉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内部批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手续等;

  (6)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

  (7)向甲方就目标股份转让进行的信息披露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

  (8)乙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甲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2 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

  (1)甲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

  (2)配合乙方完成使本协议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并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3)甲方用于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其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4)甲方将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及时办理或与乙方共同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所涉应由甲方办理的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备齐应由甲方准备的所有资料、并与乙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或登记过户手续等。

  (6)甲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乙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协议解除

  4.1 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双方可解除本协议。此外,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可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但对解除事由发生有过错的一方不得行使解除权。

  (1)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陈述与保证,且在接到其他方要求改正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

  (2)政府部门采取禁止交易交割的措施,且该措施为最终生效的并在程序上无法再争执。

  4.2 本协议按照本条约定被解除而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不能实现的,本协议终止履行,但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关于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免除违反本协议一方的责任,也不得解释为放弃对违反本协议义务的行为进行救济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

  5.1 若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或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拒绝向甲方交付目标股份,或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行为的,经守约方催告后违约方未及时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5.2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3.1条项下的义务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5.3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3.2条项下的义务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4 除此之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等维权成本。

  (六)税费

  6.1 手续费和相关费用。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外,不管交易是否交割完毕,对本协议或与此交易有关的支出或拟支出的所有经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等)均由双方自行承担。

  6.2 交易税。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

  7.2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或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乙方根据本协议第2.1条收到甲方支付完毕定金之日起生效。若甲方未能根据第2.1条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全部定金的,且乙方亦未书面同意延期的,则本协议自甲方定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始无效。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已公开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陈冠宇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景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景曦前程似锦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夏麒丰

  2023年11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景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景曦前程似锦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夏麒丰

  2023年11月23日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茶花股份

  股票代码:60361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荔湾金田长盛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6H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茶花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茶花股份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加或减少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不存在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12个月后在符合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存在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12,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1,820,000股)的5.334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1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福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陈福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12,9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345%)以13.3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待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荔湾金田长盛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陈福生先生于2023年11月2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甲方):红荔湾金田长盛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陈福生

  (一)股份转让

  1.1股份转让对价。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一致,甲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17,169.90万元人民币(下称“股份转让款”)的对价受让乙方所持前述目标公司12,9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3345%,每股价格为13.31元。

  (二)付款

  2.1 定金。双方同意,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汇款凭证日期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股份转让款的20%。

  2.2 取得无异议函。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在相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无异议函所需的相关资料。

  2.3 支付股份转让款及办理股份的登记过户。双方同意,甲方应当在2.2款的手续办理完成后,且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前一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60%的股份转让款。乙方在收到前述股份转让款后,配合甲方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事宜。甲方已支付的本协议第2.1款约定定金折抵相应股份转让款。

  2.4 尾款。转让股份全部登记至甲方名下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20%尾款。

  (三)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3.1 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股份未被设定质押及其他任何担保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且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前也不会在目标股份上设定任何上述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

  (4)将采取使本协议和相关文件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并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相关文件;

  (5)敦促目标公司及时办理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所涉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内部批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手续等;

  (6)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

  (7)向甲方就目标股份转让进行的信息披露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

  (8)乙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甲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2 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

  (1)甲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

  (2)配合乙方完成使本协议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并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3)甲方用于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其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4)甲方将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及时办理或与乙方共同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所涉应由甲方办理的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备齐应由甲方准备的所有资料、并与乙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或登记过户手续等。

  (6)甲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乙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协议解除

  4.1 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双方可解除本协议。此外,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可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但对解除事由发生有过错的一方不得行使解除权。

  (1)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陈述与保证,且在接到其他方要求改正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

  (2)政府部门采取禁止交易交割的措施,且该措施为最终生效的并在程序上无法再争执。

  4.2 本协议按照本条约定被解除而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不能实现的,本协议终止履行,但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关于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免除违反本协议一方的责任,也不得解释为放弃对违反本协议义务的行为进行救济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

  5.1 若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或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拒绝向甲方交付目标股份,或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行为的,经守约方催告后违约方未及时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5.2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3.1条项下的义务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5.3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3.2条项下的义务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4 除此之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等维权成本。

  (六)税费

  6.1 手续费和相关费用。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外,不管交易是否交割完毕,对本协议或与此交易有关的支出或拟支出的所有经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等)均由双方自行承担。

  6.2 交易税。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

  7.2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或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乙方根据本协议第2.1条收到甲方支付完毕定金之日起生效。若甲方未能根据第2.1条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全部定金的,且乙方亦未书面同意延期的,则本协议自甲方定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始无效。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已公开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陈福生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红荔湾金田长盛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宇

  2023年11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红荔湾金田长盛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宇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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