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号院15号楼A3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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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钟竹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但晨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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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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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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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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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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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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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5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冯翠玺、毛海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