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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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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苏豪弘业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3-072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披露了公司与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的诉讼,具体内容参见2020年11月14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52)。

  近日,公司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初289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原告: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原告”)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RM18,27/F, Ho King CommCTR, 2-16 Fayuen ST, Mongkok Kowloon, HK)

  法定代表人:陆惠康

  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被告”)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卫材”)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2、诉讼请求

  (1)判令2020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

  (2)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98,000欧元,并支付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至退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利息损失;

  (3)被告赔偿原告空运费81736元、仓储费16576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共592天,按28元/天计算);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552欧元(折合人民币3,675,665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初2892号)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迈尔控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62.9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71,062.96 元,由迈尔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苏豪弘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目前尚处于判决上诉期,未知相关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如相关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则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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