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上午0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萧华先生主持会议。
5、现场会议地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公司办公楼二楼雅典学院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2,333,50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8,800,275股的66.617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0,686,89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8,800,275股的66.215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6,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8,800,275股的0.4028%。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6,60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8,800,275股的0.4028%。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2,296,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9,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30%;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9%;弃权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1%。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力律师、卢创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