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08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针对本公司诉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夏建统、夏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二、诉讼案件进展
针对本公司诉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夏建统、夏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夏建统、夏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给公司8,900,87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2、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夏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公司公告费600元;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前期已披露的相关诉讼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正式生效。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08民初4060号。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