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春秋航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春秋航空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为自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收购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华先生之妻陈秀珍女士逝世而引发的股份权益变动,收购人王煜先生、王炜先生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和股东春秋包机的股权。该等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王正华先生一人,变更为王正华和王煜,王炜为王正华和王煜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因继承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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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一
1、姓名:王煜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3101051970********
5、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528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收购人二
1、姓名:王炜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3101051975********
5、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699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
1、姓名:王正华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3101051944********
5、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528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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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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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企业未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一)收购人王煜先生与王炜先生系王正华先生之子。
(二)王煜先生、王炜先生及王正华先生已签署《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6个月或三方一致同意延长的期限内,王炜先生就涉及春秋国旅、春秋包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及相关事项与王正华先生和王煜先生保持一致立场及意见。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王正华先生与收购人王煜先生、王炜先生为父子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前,王正华先生持有春秋国旅64.74%股权,持有春秋包机51.82%股权,该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正华先生及其配偶陈秀珍女士分别拥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因王正华先生的配偶陈秀珍女士逝世,根据陈秀珍女士的遗嘱,其去世后财产由王正华、王煜、王炜三人共同继承。
根据上述遗嘱并经王正华、王煜、王炜三人协商一致,王煜先生继承春秋国旅21.58%股权和春秋包机17.27%股权;王炜先生继承春秋国旅10.79%股权和春秋包机8.64%股权。该等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王正华先生一人,变更为王正华和王煜,王炜为王正华和王煜的一致行动人。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收购人通过持有春秋航空有效之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而取得的春秋航空股份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进行买入和卖出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收购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正华先生持有春秋国旅64.74%股权,持有春秋包机51.82%股权,该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正华先生及其配偶陈秀珍女士分别拥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2022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华先生之妻陈秀珍女士逝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陈秀珍女士的遗嘱及王正华、王煜、王炜三人于2023年11月15日签署的《协议书》,王煜先生、王炜先生继承陈秀珍女士拥有的春秋国旅32.37%股权和春秋包机25.91%股权,其中,王煜先生继承春秋国旅21.58%股权和春秋包机17.27%股权;王炜先生继承春秋国旅10.79%股权和春秋包机8.64%股权。
本次收购的原则系在遗嘱继承的前提下,就陈秀珍女士遗产的继承,既考虑遗产分割的独立性、同时兼顾春秋航空的长远发展。
(一)间接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1、春秋国旅
根据陈秀珍女士的遗嘱及王正华、王煜、王炜三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由王煜先生继承春秋国旅21.58%股权,王炜先生继承春秋国旅10.79%股权。上述继承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春秋国旅股权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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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春秋包机
根据陈秀珍女士的遗嘱及王正华、王煜、王炜三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由王煜先生继承春秋包机17.27%股权,王炜先生继承春秋包机8.64%股权。上述继承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春秋包机股权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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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安排
根据王正华先生(甲方)与王煜先生(乙方)、王炜先生(丙方)签署的《协议书》,主要约定包括:
“三方同意,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6个月或三方一致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丙方就涉及春秋国旅、春秋包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及相关事项与甲方和乙方保持一致立场及意见。甲方和乙方为春秋国旅、春秋包机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021.SH)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丙方为甲方和乙方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春秋国旅,持有公司51.50%股份;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是春秋国旅的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公司2.32%、1.61%和1.20%股份。
1、王正华先生持有春秋国旅64.74%股权、春秋包机51.82%股权,通过控制春秋国旅和春秋包机及春秋国旅的一致行动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合计拥有公司56.6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王煜先生持有春翼投资54.80%股权。
3、王炜先生持有春翼投资9.01%股权、春翔投资8.58%股权。
(二)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变更为如下: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春秋国旅及其一致行动人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完成后,王正华先生持有的春秋国旅和春秋包机股权比例分别降至32.37%和25.91%。王煜先生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春秋国旅21.58%股权和春秋包机17.27%股权。王炜先生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春秋国旅10.79%股权和春秋包机8.64%股权。
基于王正华、王煜、王炜签署的《协议书》,本次收购完成后,王正华先生和王煜先生通过控制春秋国旅、春秋包机及春秋国旅的一致行动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合计拥有公司56.6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为王正华先生和王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通过持有春秋航空有效之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而间接持有春秋航空股份,该等股份均未登记于收购人名下,且不享有对应股份的表决权,未计入上述权益变动范围。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持有春秋国旅股权间接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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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收购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收购人王煜先生、王炜先生承诺本次收购取得的春秋航空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收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非交易性过户),本次收购后,收购人王煜先生、王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正华先生合计拥有公司56.6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七)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本次收购属于该种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春秋国旅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春秋包机、春翼投资、春翔投资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正华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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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完成后,春秋国旅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春秋包机、春翼投资、春翔投资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正华先生、王煜先生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是王正华先生、王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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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却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却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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