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3-06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11月15日-2023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赖旭日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23,357,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8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1,697,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6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06%。
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0人,代表股份10,24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股份8,58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股份1,6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06%。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及见证律师,其中部分人员以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赖旭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表决结果:当选
1.02选举陆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表决结果:当选
1.03选举杜雪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表决结果:当选
1.04选举贾秋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表决结果:当选
1.05选举虞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表决结果:当选
1.06选举王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王迪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表决结果:当选
2.02选举何淑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2,680,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65,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66%。
表决结果:当选
2.03选举赵海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表决结果:当选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殷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22,372,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57,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02%。
表决结果:当选
3.02选举周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表决结果:当选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4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29%;反对7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4%;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51%;反对7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璐、刘洋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3-06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赖旭日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赖旭日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旭日先生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人员设置具体如下:
■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三)《关于调整部分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董事长赖旭日先生任职薪酬调整为46.2万元/年(税前),自关联方处离职次月计算并予以发放。公司其余董事津贴薪酬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赖旭日回避表决,本议案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公司将另行审议公告。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陆洲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杜雪鹏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
联系电话:028-86619110
传真:028-86007456
电子邮箱:mail@shengdawood.com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赖旭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4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先后在江西财经学院、华东师范大学、宝钢集团财务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会计、审计等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旭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陆洲: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1月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上海长航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宝江航运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主管会计、财务和税务工作。现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陆洲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系第一大股东受托管理人员工,与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杜雪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2月生,毕业于中南大学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进入公司工作,现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杜雪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系第一大股东受托管理人员工,与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3-06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殷栋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选举监事殷栋先生(简历见附件)为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此项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监事会主席简历
殷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11月生,现任四源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监事会主席。殷栋先生1997年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后获得香港中文大学会计硕士学位。殷栋先生曾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成本分析师,宝钢海外合资子公司财务总监,宝钢金属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并曾担任宝钢金属职工监事、宝钢包装(SH.601968)及重庆钢铁(SH.601005)监事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殷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3-06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6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选举产生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任期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于同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1、董事长:赖旭日
2、董事会成员
非独立董事:赖旭日、陆洲、杜雪鹏、贾秋栋、虞红、王可
独立董事:何淑静、王迪迪、赵海程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赖旭日(主任委员)、陆洲、何淑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王迪迪(主任委员)、何淑静、赖旭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何淑静(主任委员)、王迪迪、杜雪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海程(主任委员)、王迪迪、贾秋栋
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1、监事会主席:殷栋
2、监事会成员:殷栋、周科、罗明(职工代表监事)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总经理、财务总监:陆洲
2、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杜雪鹏
其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相同。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秘书杜雪鹏先生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
联系电话:028-86619110
传真:028-86007456
电子邮箱:mail@shengdawood.com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3年10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3年10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23年10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延期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10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10月27日、10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延期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赖旭日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一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延期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1,697,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8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4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357,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8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人员以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延期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赖旭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根据表决结果,赖旭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陆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根据表决结果,陆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杜雪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根据表决结果,杜雪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贾秋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根据表决结果,贾秋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虞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根据表决结果,虞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王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根据表决结果,王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王迪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根据表决结果,王迪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何淑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2,680,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65,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66%。
根据表决结果,何淑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赵海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根据表决结果,赵海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殷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22,372,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57,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02%。
根据表决结果,殷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周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21,757,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41,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75%。
根据表决结果,周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2,648,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9%;反对70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51%;反对7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璐
刘洋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慎、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资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部分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的事项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进行,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调整公司董事薪酬的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陆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杜雪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
王迪迪 何淑静 赵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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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