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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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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65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全部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已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或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同意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二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世扬、聂建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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