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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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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应当就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和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

  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候

  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交所, 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其他材料, 并保证公告内容、 报送材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交所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说明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并提示意见反馈渠道。

  第二十条  对于深交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异议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深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要求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六)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行使上述除了第(六)款以外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前条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 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的时间,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和《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公司将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总裁在授权内可行使一定的对外投资职能。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长对外投资权限:

  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具体权限如下:公司董事长每年度对外投资权限累计不超过(含)3,000万人民币;超过此标准的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都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批后,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各对外投资项目归属管理部门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上述两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派出人员需定期向董事报告项目实施的情况,方便公司及时对投资项目作出调整。若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应向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内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出现或发生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

  (五)其他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需要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或核心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会秘书,全力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对外投资公告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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