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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71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9月28日,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于2023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11月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股票变动行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11月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70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15: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4号楼公司2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董事长廖杰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201,880,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81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97,964,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57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915,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8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951,9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915,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89%。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形成了以下决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764,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9%;反对2,1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565%;反对2,1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764,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9%;反对2,1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565%;反对2,1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764,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9%;反对2,1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565%;反对2,1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63,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8%;反对317,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4,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716%;反对317,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5.00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63,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8%;反对317,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4,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716%;反对317,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6.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63,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8%;反对317,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4,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716%;反对317,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7.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378,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53%;反对3,501,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68%;反对3,501,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8.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378,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53%;反对3,501,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68%;反对3,501,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9.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378,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53%;反对3,501,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68%;反对3,501,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10.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378,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53%;反对3,501,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68%;反对3,501,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孙冬松、彭秀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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