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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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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 告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57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毛良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激励对象毛良喜先生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激励对象毛良喜先生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激励对象毛良喜先生回避表决。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书或确认文件;

  (5)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 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公告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报备文件

  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61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权激励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李力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 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公司拟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征集人拟就以下与股权就激励相关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李力先生在 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就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截止2023年11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3、征集程序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醴泉路118号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1100

  收件人:田璐

  电话:025-52837688 传真:025-5283768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 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 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 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 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 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 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 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 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李力

  2023年11月11日

  附件: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李力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60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永拓”)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8 年,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开方式对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选聘,公司拟将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其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27年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上年度末(2022年末)合伙人数量:267人

  上年度末(2022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2,392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74人

  最近一年(2022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46.14亿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34.08亿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5.16亿元

  上年度(2022年末)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46家

  上年度(2022年末)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21家

  上年度(2022年末)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8.17亿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0家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61亿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40亿元

  ■

  3.诚信记录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

  4.收费情况

  本期审计收费140万元,其中内控审计收费40万元。

  上期审计收费140万元,其中内控审计收费40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8 年,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拟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沟通,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在董事会书面审核前,公司提供了关于变更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聘用其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11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文件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59

  转债代码:113650转  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0%,占本公司股本3.02%(以2023年9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主营业务:混凝土外加剂的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基础化工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4名。

  (三)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及子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0%,占本公司股本3.02%(以2023年9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213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五)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骨干员工等,或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6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6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1.93元的50%,为每股5.9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1.69元的50%,为每股5.845元。

  其中,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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