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11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3-10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民终397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顺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初发现公司涉及一起新增案件(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纠纷,原告宏祥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西藏发展归还借款本金25,326,681.84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已于2020年7月24日开庭审理。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1民初1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宏祥顺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请求为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

  上述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8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10月27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5月6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2020-104、2020-112、2021-031、2021-103、2021-118、2022-024、2022-048、2023-019、2023-028、2023-044)。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3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民终397号,主要判决如下:

  “宏祥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民终397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3-10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10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就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规范运行需要,为尽快消除天易隆兴对公司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决定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帮助解决。上市公司与西藏盛邦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因资金占用事项对天易隆兴享有的7,365,468.91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转让对价总额为7,365,468.91元。西藏盛邦已一次性完成转让对价支付,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7,365,468.91元得以清偿。

  根据协议,西藏盛邦成为天易隆兴新的债权人,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022年8月1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藏01民初22号),判决天易隆兴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发展归还占用资金736.55万元,并以736.5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81元,由天易隆兴负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