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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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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3-048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或“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

  公司就本次重组发布首次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至《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即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10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为: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公司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大唐投资控股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大唐电信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大唐电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在本次重组首次发布提示性公告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员;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情况

  根据前述自查对象出具的关于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1、自然人蒋红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蒋红梅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大唐投资控股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军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马军出具承诺如下:

  “1.蒋红梅在自查期间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蒋红梅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蒋红梅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大唐电信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情形;蒋红梅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大唐电信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2.除蒋红梅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唐电信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大唐电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大唐电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大唐电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倘若本人承诺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蒋红梅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大唐电信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情形;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大唐电信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建议。

  2.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大唐电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大唐电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自然人梁德权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梁德权为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办人员梁立韵的父亲,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梁立韵出具说明如下:

  “1.梁德权在自查期间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梁德权以其个人名义开立;梁德权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大唐电信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情形;梁德权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大唐电信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2.除梁德权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唐电信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大唐电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大唐电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大唐电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倘若本人承诺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梁德权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大唐电信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情形;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大唐电信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建议。

  2.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大唐电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大唐电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前述自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内,其他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

  四、公司自查结论

  公司已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保密协议,做好了本次交易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在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访谈记录等文件,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蒋红梅、梁德权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访谈记录等文件,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次重组的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蒋红梅、梁德权在自查期间买卖大唐电信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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