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芸:
你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75万元罚款。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罚决定书》(〔2023〕9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25-69880654)。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你还应将注有你名字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