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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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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3-4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3-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875号文核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41,648,96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92,189,984.5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77,636,316.61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25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截至2023年10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注2: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南宁金源支行是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

  注3: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是兴业银行南宁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

  2023年11月3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工商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上海银行浦西分行等4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琛、彭源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支取和使用专户资金,应提前向开户银行提供募集资金使用书面说明。开户银行收到说明后审核书面说明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与本协议所约定的用途是否一致,公司的书面说明要素是否齐全。

  8.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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