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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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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23-037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史丹利”)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和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预计向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新材料”、“借款人”或“被担保人”)提供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上述担保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担保进展

  2023年9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滋新材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松滋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以下合称“贷款人”)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松滋新材料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亿元整)的中长期贷款额度,用于松滋新材料新能源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及配套项目,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生效日(首笔贷款资金的生效日)起至2031年8月1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84个月。

  2023年10月31日,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贷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正式生效,公司按照穿透式持股比例82.15%为松滋新材料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亿元整)的贷款资金,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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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F5C788W

  法定代表人:胡照顺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3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乐乡街道临港工业园滨湖大道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史丹利化肥松滋有限公司持有松滋新材料65%股权,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持有松滋新材料35%股权

  实际控制人:高文班、高进华、高英、高文安、高文靠、古龙粉、高文都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查询,松滋新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松滋新材料信用评级:中国银行BBB-、中国建设银行9级、兴业银行B3、中国农业银行AA。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

  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指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合计金额不超过¥2,400,000,000(金额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保证范围: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本金¥2,400,000,000金额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亿元整)及该部分本金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前述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及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及费用。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82.15%比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17.85%比例为本项目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下的所有债务得以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清偿之日终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实际运营情况,本次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公平、对等的。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及资信状况,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63,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55%,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16,159.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8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8,999.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0%。

  2、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八、备查文件

  1、《银团贷款合同》;

  2、《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3、《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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