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新先生、陈征先生、谢刚先生:
因你们涉嫌共同操纵“新华锦”股票价格的行为违反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责令姜新、陈征、谢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姜新、陈征、谢刚共同操纵行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姜新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陈征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谢刚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 6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21),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