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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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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至2023年11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41,176,3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6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108,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067,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76,3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8,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1,067,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1.00《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3,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5%;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12,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82%;反对96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272%;反对964,2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97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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