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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52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6日以电话方式、专人送达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彭友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53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促进新型显示核心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提升整体竞争实力与盈利能力,2023年10月31日,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创维投资”)、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省母基金”)、安徽金安智能电动汽车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共同签署《安徽创维启航产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参与投资设立安徽创维启航产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名为准,以下简称“启航基金”)。

  启航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按30:40:30比例分三期缴款,其中公司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创维投资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相关投资人出资89000万元人民币。启航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工业互联网、5G/6G、空天信息、云计算和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及其材料、设备等产业链上下游。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与各方签署《合伙协议》。

  根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二)有限合伙人

  1、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2、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安徽金安智能电动汽车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安徽创维启航产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基金规模: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分期缴款,其中普通合伙人创维投管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出资10,000 万元人民币,其他相关投资人出资不低于8.9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人: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存续期:7年(4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事先须经合伙人一致通过可延长1年,具体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基金投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工业互联网、5G/6G、空天信息、云计算和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及其材料、设备等产业链上下游。

  投资退出:合伙企业投资退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合伙企业退出不得出现通过设立新基金“接盘”老基金的方式退出,不得以违规的关联交易方式实现退出,不得以违反投资协议约定条款实施投资项目公司回购,不得出现外部转让方式不合规、价格不公允等情形,但以S基金方式退出的情形除外。管理人跟投人员须严格履行同进同出原则,在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情况下,管理人跟投人员不会先期获利退出。

  基金管理费:管理费按照基金实缴规模进行收取,投资期按2%/年收取,退出期按1%/年收取,延长期(如有)不收取,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利润分配:门槛收益率为年均收益率8%(单利、税前),投资收入按照“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实行项目即退即分。以最终合伙协议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亿元。各方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

  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有限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99000】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

  (1)缴付出资

  合伙人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出资,缴付比例分别为【30%、40%、30%】,其中首期出资不低于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除首期出资外,仅在合伙企业前一期已收到的实缴出资额中不低于【80】%已用于项目投资时,根据项目投资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各合伙人发出下一期书面缴付出资通知。省母基金及安徽金安智能电动汽车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基金)的各期实缴出资均不应早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非政府引导基金与非国有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应载明合伙人当期应缴付的出资金额、该期出资的缴付日期(“到账日”)、收取缴付出资的募集账户。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到账日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送达合伙人。

  合伙企业应于收到全体合伙人出资后10日内向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2)逾期缴付出资

  合伙人未能按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按时足额缴付出资(该合伙人以下简称“逾期合伙人”),应按照如下约定向基金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逾期出资违约金”):

  如果逾期合伙人在缴付出资通知中规定的出资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付出资,并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将被视同为守约合伙人。该情形下的逾期出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逾期出资违约金=逾期缴付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逾期天数(自然天数包括出资日,但不包括基金收到款项当日)

  逾期合伙人未能按上述第2.4.1条的约定在缴付出资通知中规定的出资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付出资和逾期出资违约金,该逾期合伙人可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该违约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第12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返投任务前,省母基金及金安基金有权调整其后续出资进度,不会被视为逾期合伙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获得基金运营信息资料,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3)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5)参与选择合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6)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7)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仲裁。

  (9)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仲裁。

  (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2)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依法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2)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3)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5)参与选择合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2)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存续期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7】年(“基金存续期”),自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全部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基金成立日”)起计算。

  基金成立日起【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次日起【3】年为退出期。除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外,投资期满后,不得新增项目投资决策。

  基金存续期满可申请延长【1】次,每次1年,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各方一致同意,尽管有上述约定,基金存续期不得超过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省母基金”)的运营期限,且合伙企业不得以掩盖投资风险为目的,违反本协议约定延长基金存续期。

  4、投资管理

  除用于支付合伙费用外,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应用于依据本协议约定而进行的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和临时投资。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依据本协议组建的投委会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决策履行职责。

  合伙企业开展投资应遵守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相关文件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主题基金组建方案》规定。

  5、投资方式

  采用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企业,包括:

  (1)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向单一项目的私募基金或用于单一项目投资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2)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投资首发企业股票;(3)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债权投资:(A)以股权投资为目的;(B)针对单一投资项目的债权存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C)债权到期日不晚于计划的股权投资退出日;(D)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投资金额之余额不得超过全体合伙人向本有限合伙企业已实缴金额的20%。

  6、投资方向

  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工业互联网、5G/6G、空天信息、云计算和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及其材料、设备等产业链上下游。

  7、投资地域

  合伙企业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省母基金认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任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将其投资额计算为合伙企业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具体包括:

  (1)在基金存续期内,安徽省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安徽省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安徽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2)被投资企业注册在省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省内,或在省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合伙企业投资省外被投企业的投资额的;

  (3)基金管理人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机构在管的不属于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安徽省内注册企业或投资安徽省外注册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8、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省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不得投资房地产业、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不符合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行业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中要求不得存在投资的情形;

  (8)不得投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9)不得开展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借贷、担保且符合监管要求的除外);

  (10)不得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11)不得投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12)不得投资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13)不得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14)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

  (15)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本合伙企业从事的其他业务。

  在本协议第5.5.1条基础上,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不得违反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不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

  (2)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系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不属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中的禁止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3)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或拟建项目不属于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两高”项目;

  (4)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或拟建耗煤项目不存在未依法依规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且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情形;

  (5)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生产项目不存在于禁燃区内使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6)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相关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且无相关可行压降措施的产品;

  (7)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不属于不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的项目;

  (8)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合伙人中如存在外资主体或外资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合伙人,则本基金开展对外投资将受限于相应的外资产业政策限制,主要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相应内容,对于该清单中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本基金将同步进行投资限制。

  9、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合伙企业退出不得出现通过设立新基金“接盘”老基金的方式退出,不得以违规的关联交易方式实现退出,不得以违反投资协议约定条款实施投资项目公司回购,不得出现外部转让方式不合规、价格不公允等情形,但以S基金方式退出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跟投人员须严格履行同进同出原则,在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情况下,管理人跟投人员不会先期获利退出。

  10、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并应当针对其同时管理多个基金事宜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并按照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管理相关基金。

  11、关联交易

  (1)合伙企业发生本协议14.1.8所约定的关联交易的,提交合伙人会议决策。关联合伙人回避,须经非关联合伙人一致同意。若合伙人全部为关联方,则全部不回避,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市场价格(如参照无关联方在该等交易中的定价)、评估价格或普通合伙人认为合理的其他价格对本条报投委会审批的交易进行定价】。

  (2)关联交易决策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合伙人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关联交易决策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决策机构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关联交易执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关联关系、交易对象、价格、定价依据、交易方式等。

  12、利益输送

  (1)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投资项目企业或其关联人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合伙企业收入。但基金管理人或其员工或其关联人对投资项目按规定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该跟随投资的投资条件不得优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条件。

  (2)在完成合伙企业累计全部认缴资金总额70%的投资并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募集、管理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及投资地域均实质相同的其他基金,应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

  13、合伙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与运营、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合伙企业自身开销”),包括:

  (1)合伙企业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减免税手续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税收与其他政府收费;

  (2)合伙企业自身产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咨询顾问费等中介费用以及变更登记、工商年检等各项行政性收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为维护基金利益而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法律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等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会计师费等(但投资项目费用除外);

  (5)管理、使用或处置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等;

  (6)合伙企业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7)为维护基金的权利,以基金为主体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8)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算费用;

  (9)托管银行的托管费用(如有);

  (10)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1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垫付费用的,合伙企业应予报销。

  除管理费和税费之外,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另行同意,合伙企业承担的前述各项费用总和应不超过基金实缴总额的1%,高于该限额的费用,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4、管理费

  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的报酬,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应按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

  基准管理费以年度为单位,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天数除以365天计算。

  (1)投资期内,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基数”)为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管理费=基数×【2】%/年。期间实缴出资额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后加总。

  (2)退出期内,基数为截至每个支付日基金在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管理费=基数×【1】%/年。期间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后加总。

  (3)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支付

  (1)首期管理费的计费期间为【基金成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的期间,支付日为基金成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除首期管理费外,其他各期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间每年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全年应支付数额的一半;支付日为该自然年度开始之日(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半年度开始之日(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基金减资、清算的过程中暂缓支付管理费。

  (4)管理人需要返还管理费的,应返还的部分可从其下一期应当收取的管理费中相应扣除。管理人需要扣减管理费的,应扣减的部分可以当期返还或从下一期应当收取的管理费中相应扣除。

  下列费用可从管理费中列支:

  (1)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与基金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组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办公设施费用、通讯费;

  (3)因项目投资而发生的管理团队的差旅费;

  (4)聘请专家的顾问费用;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务费用;

  (6)普通合伙人的设立费用;

  (7)基金为进行项目投资或退出而发生的法律、会计、审计、诉讼费用、投资项目公司托管等相关费用(“投资项目费用”);

  (8)本协议约定应当从管理费列支的其他运营费用;

  (9)法律规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其他税费。

  15、基金费用承担

  各方确认,除上述限额内的基金自身开销及管理费外,基金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16、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收到的投资收入、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以上所有统称“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约定分配:

  投资收入按照“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的原则,实行项目即退即分。为避免歧义,基于临时投资而于投资期内收到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不根据本条进行分配,而应当用于再投资,投资期届满后收回的临时投资款项纳入可分配收入范围。

  投资收入在扣除当期相关税费(如有)及合伙费用、预留可预见的合理开支后的可分配部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格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依次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其中向违约合伙人分配收入时需先扣除其未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直至每名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各合伙人截至分配日的实缴出资额。

  (2)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依次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直至每名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各合伙人截至分配日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率为年均收益率【8】%(单利、税前)。为避免争议,如合伙人分期缴付出资或分期获得出资返还的,应分段计算;

  (3)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于本项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等于全体合伙人于前述第(2)项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百分之八十(80%)×百分之二十(20%);

  (4)余下收益百分之八十(80%)按分配时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来源于违约金、赔偿金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缴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投资期过后,剩余未投资的实缴本金除备付合伙企业可以预期的债务和其他义务、至存续期限届满所需支付的合伙企业费用、投资期内已经批准的投资外,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回。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经整体核算,如普通合伙人获得了超出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如计算错误等),应返还给合伙企业或从其应获得的清算分配金额中予以抵扣,由合伙企业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17、现金分配支付安排

  合伙企业取得单笔或累计可分配收入达到1000万元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30日内进行分配。

  18、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合伙人利益的,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合伙人利益的,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视同现金分配,按照7.1条约定执行。

  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合伙人另行协商。

  19、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税务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所得税纳税主体。就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该合伙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税费;如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负有代扣代缴及其他义务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21、记账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为合伙企业制定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账务处理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保留会计账簿,作为向其他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依据。会计账簿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反映合伙企业经营活动。

  22、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自然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23、审计

  合伙企业应聘任独立审计机构,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4、财务报告

  自合伙企业成立日后的第一个季度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季度向全体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报告。

  自合伙企业成立日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年度向全体合伙人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查阅、复制、拷贝会计账簿

  合伙人在提前10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复制、拷贝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合伙人在行使本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合理的保密要求。

  25、协议的生效和修订

  本协议经自然人签约方签字及非自然人签约方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须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后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助于增强公司新型显示战略抓手,整合、协同于新型显示及其延伸产业链的行业与技术资源,提升资产收益水平,实现公司快速、稳健、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存在的风险

  1)本次参与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由于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产业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从长远的角度上来看,将对公司今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的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存在一票否决权。

  2、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安徽创维启航产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51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自有资金投资参与设立合作设立安徽省芯车联动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芯车联动基金”),并签署《意向协议》(公告编号:2023-016)。

  2、2023年10月31日,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合伙协议,以自有资金7,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按30:40:30比例分三期参与投资设立安徽省国海瑞丞芯车联动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省国海瑞丞芯车联动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原定芯车联动基金的变更名称,规模增加至11.1亿元人民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芯车联动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原基金管理人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芯车联动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3、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4、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进展情况

  2023年10月31日,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7,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按30:40:30比例分三期与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市瑞丞战新产业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凤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邱冬玲(自然人)签署了《安徽省国海瑞丞芯车联动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安徽省国海瑞丞芯车联动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的基金名称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下称“芯车联动基金”或“合伙企业”)。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安徽省国海瑞丞芯车联动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的基金名称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基金规模:11.1亿元人民币

  投资方向:以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为主要投资领域,主要包括车载显示、智能网联汽车等细分领域。

  上述投资标的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

  三、合作方情况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二)普通合伙人2、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三)普通合伙人3

  ■

  (四)有限合伙人

  1、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芜湖市瑞丞战新产业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邱冬玲(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426**********2544

  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黄泥湾路69号,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合作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安徽省国海瑞丞芯车联动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的基金名称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二)基金规模:11.1亿元

  (三)出资方式、数额和出资期限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出资期限

  ■

  (四)出资缴付程序和缴付期限

  各合伙人应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在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缴付,实际缴付时间以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为准。

  首期出资:普通合伙人2和普通合伙人3首期应各实缴出资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其余各合伙人的首期应缴付实缴出资比例为其认缴出资额的【30】%,各合伙人应在管理人发出的首期缴款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后续出资的缴款通知同)列明的首期出资缴款截止日期前将其首期出资全额汇至管理人指定的合伙企业账户。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独立决定调整首期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但首期出资额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最低金额。

  后续出资:首期出资款缴付后,普通合伙人1和其余各有限合伙人后续出资款应分【2】期完成缴付,分别为其认缴出资额的【40】%和【30%】,当合伙企业当期投资达到当期缴付出资后的托管账户余额的80%时,管理人可向各合伙人发出下一期出资款的缴款通知,各合伙人应在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列明的出资缴款截止日期前将下一期出资全额汇至管理人指定的合伙企业账户。管理人应于下一期出资缴款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向每一管理人之外的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

  (五)经营期限及存续期限

  本合伙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本合伙企业设立日(以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设立日,如营业执照注明了成立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起算。

  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成立日”(合伙人向本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管理人适当公告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至第7个周年日止,其中自存续期限开始之日起的前【4】个周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周年为“退出期”。基金存续期满可申请延长【2】次,每次【1】年,须经全体合伙人所持表决权【100%】以上(含本数)同意,但延长后的期限不得晚于2032年4月25日。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本协议和/或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后续运作需要审批机构或基金业协会的批准或备案的,各方同意由管理人代表合伙企业履行相应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退出机制及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每一个投资项目退出(含部分退出)后,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减基金各项费用及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合伙企业的经营的需要独立决定保留的用以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及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义务及责任所需款项后的可分配资金(即项目退出当月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剔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和项目投资本金),将以“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为原则,实行项目即退即分,分配顺序如下:

  (1)首先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回全部本金(如合伙人存在尚未纠正的出资违约行为,则对该合伙人从分配金额中直接扣缴其欠付的滞纳金、违约金等);

  (2)完成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资金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全体合伙人获得按照其投资本金以年化6.5%(单利)计算的收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计算期间自对应的出资日起(含)至相应的分配日(不含)止,投资本金分期出资、分期分配的,分段计算本项下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

  (3)完成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超额收益”),则20%超额收益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中,管理人获得【10.58】%作为业绩报酬,普通合伙人2获得【9.03】%作为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3获得【0.39】%作为超额收益),剩余80%超额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七)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合伙人1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1国海创新资本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本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管理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转让方式实现退出);

  独立决定并实施本协议约定的闲置资金理财投资;

  要求各合伙人按出资缴款通知的要求按时缴纳出资;

  投资收益分配的实施;

  其它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日常运营;

  获取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负责托管机构及审计机构的选聘;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1的义务: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基金业协会自律文件和本协议规定且影响本合伙企业权益的禁止性行为;

  管理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本合伙企业收入账户,但管理人员工按照本合伙企业投资标的项目的价格对标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对本合伙企业负有勤勉义务;

  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借款;

  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但保;

  严格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对本合伙企业资金的托管原则和要求;

  编制本合伙企业年度报告(年度投资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投资报告和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告),并提交给其他合伙人;

  作为本合伙企业唯一管理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不得再委托任一第三方企业或个人作为管理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及时办理相应的合伙企业工商登记事宜。

  普通合伙人2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2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参与相关决策;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取基金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和相关分配。

  普通合伙人2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2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协助管理人扩大项目来源,提供产业、技术、招商引资政策等方面支持,以落实本基金的项目返投要求;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协助管理人办理如下基金事务:

  协助办理基金工商登记注册事宜;

  协助管理人选聘基金审计机构、托管机构等事宜;

  协助处理基金其他常规事务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监管要求,管理人不得转委托的事项除外)。

  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企业负有勤勉义务;

  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借款;

  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普通合伙人2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或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合伙企业收入账户,但普通合伙人2员工按照本合伙企业投资标的项目的价格对标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严格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对资金的托管原则和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普通合伙人3的权利

  1.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取基金事务报酬和相关分配;

  2. 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人会议重大事项表决。

  普通合伙人3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3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协助管理人拓展项目资源;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协助管理人办理如下基金事务:

  协助办理基金工商登记注册事宜;

  协助处理基金其他常规事务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监管要求,管理人不得转委托的事项除外)。

  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企业负有勤勉义务;

  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借款;

  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普通合伙人3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或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合伙企业收入账户,但普通合伙人3员工按照本合伙企业投资标的项目的价格对标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严格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对资金的托管原则和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办法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普通合伙人在履行相关职权时已尽到勤勉尽责和合理注意义务,仍然使得合伙企业遭受有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损失)的,对于该等损失普通合伙人应免于承担有关责任,并不应影响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普通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其他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其他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作保底承诺;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收益分配均应源自本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及忠实义务,普通合伙人及其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合伙企业或任何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对于本合伙企业任一合伙人或合伙人之利害关系人控股或参股的公司,本合伙企业投资前,管理人应客观、公正履行尽职调查的管理职责。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对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出合理的建议;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

  听取或审阅管理人的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并要求管理人就该等报告作出适当解释;

  对本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在提前五(5)个自然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本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且每年不超过两(2)次。对其他合伙人拟转让的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当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转让情形出现时,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劣于普通合伙人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第一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限合伙人,需同时继承原转让方(原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原应对基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本协议约定,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就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向应对该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对其提起诉讼或仲裁;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按期缴纳认缴出资额,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保证其出资来源合法;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不参与基金的具体管理与基金的设立及日常事务,仅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主动退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有限合伙人开展《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八)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2】名委员由管理人委派,【1】名委员由普通合伙人2委派。管理人和/或普通合伙人2有权变更其委派人选。普通合伙人2应及时将变更的人选告知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每人1票表决权,任何投资决策或方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助于增强公司新型显示战略抓手,整合、协同于新型显示及其延伸产业链的行业与技术资源,提升资产收益水平,实现公司快速、稳健、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存在的风险

  1)本次参与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由于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的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存在一票否决权。

  2、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安徽省国海瑞丞芯车联动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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